6t体育sports拍案
1. 2018年2月,A公司成立,王某某和秦某某是投資人,王某某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 2018年5月,A公司投資成立B公司,持有B公司的100%股權,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為王某某;
3. 2018年6月,A公司派出秦某某、駱某某、王某某、張某某等參與B公司項目的建設;
4. 2019年2月,A公司向郭某借款50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協議》,王某某、秦某某、駱某某等對此提供了保證擔保;
5. 2019年5月,B公司發生股權變更,由股東A公司變更為股東張某、陳某、黃某,法定代表人由王某某變更為了褚某;
6. 2020年9月,因為A公司未及時還款,郭某向法院一並起訴了A公司、B公司、王某某、秦某某、駱某某等要求還款。起訴B公司係因為郭某認為A、B公司存在混同,B公司應當對A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7. 庭審時,郭某、A公司、王某某、秦某某、駱某某均聲稱500萬元借款是用於B公司的裝修款,但B公司予以了否認。相反,B公司舉示了其獨立的賬簿。
爭議焦點
A、B公司是否存在混同,B公司是否需要對A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各方觀點
認為A、B公司存在混同的一方:
1. 兩個公司的股東及工作人員嚴重混同,屬於一套人馬兩個牌子;
2. A公司有向B公司裝修班主付款的情況,且B公司還一直在幫A公司的股東、工作人員支付工資,兩公司存在嚴重的財務混同;
3. A公司將B公司的股權轉讓給張某、陳某、黃某時,張某、陳某、黃某並未支付對價,A公司在惡意轉移財產,故意躲避債務。
故,A、B公司存在混同,B公司應當對A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認為A、B公司並未混同的一方:
1. 人員方麵,在2019年5月前,雖然兩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為王某某,但是,這隻能證明兩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對全資子公司而言,這是十分常見的,並不等同於人員混同;
2. 財務方麵,A與B具有相互獨立的財務賬簿,財務獨立。根據流水顯示,A、B公司之間的財務往來,僅有A公司支付給B的投資款,其他並無往來;
3. 業務方麵,A與B兩家公司經營場地相互獨立,B公司在運營管理中心,而A公司並未運營實體業務,兩家公司並不存在業務混同。
故,A、B公司並未混同,B公司無需對A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觀點
1. 兩公司的組織機構在成立之初其法定代表人均為王某某,投資人中有一個陳某某是相同的,但是兩公司的董事會成員沒有相互兼任。
2. 從經營業務和資金流向來看,A公司從事的主要是借貸業務,B公司主要從事的是管理中心經營,兩家公司的對外款項流水大多並不重合。
3. 更重要的是,兩個公司各自有獨立的財務體係、賬簿分離,難以認定兩家公司存在財產混同。
綜上,A、B公司並不混同,B公司無需對A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建議
1. 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應當注意與自己的子公司保持獨立、區分,特別是在財務方麵,更應當注意公司之間的賬簿分離。
2.《公司法》第六十三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由於一人有限公司與股東財產是否混同需要由股東進行舉證,故我們並不建議大家直接100%持有一家公司的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