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t体育sports拍案
張某於2013年6月進入某印刷廠工作,雙方訂立書麵勞動合同,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合同約定基本工資每月3000元。2014年1月開始某印刷廠未能按月支付張某工資,但每月均給張某打欠條,欠條上載明張某的出勤情況及工資數額並蓋有某印刷廠的公章。張某認為印刷廠應支付工資並加付100%的賠償金,遂於2014年8月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請求
1、要求某印刷廠支付2014年1月份至2014年7月份工資共計21000元。
2、要求某印刷廠加付拖欠工資100%賠償金 21000元。
處理結果
裁決某印刷廠向張某支付2014年1月至2014年7月工資共計21000元;駁回張某要求加付100%賠償金的仲裁請求。
爭議焦點
勞動者請求加付賠償金是否需具備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而逾期不支付的前提。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本案中,張某2014年1月至7月向某印刷廠提供了正常的勞動,有欠條佐證,某印刷廠應當按照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因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某印刷廠支付張某2014年1月至7月工資共計21000元。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較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較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按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該法條的適用應該同時具備三個要件,並且缺一不可。一,用人單位至少具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法定情形中的一項違法行為。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就用人單位的上述違法行為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經勞動行政部門調查,用人單位存在上述違法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三,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用人單位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的期限內不支付。本案中,某印刷廠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但張某未就該行為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而是直接訴諸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加付100%的賠償金。也就是說,該案件僅僅具備了《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適用所應具備的三要件的一項,而不具備其他兩項,故不能適用。因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仲裁委員會駁回了張某要求100%賠償金的仲裁請求。
啟示與思考
勞動者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提起加付賠償金的請求要想得到支持必須有前提條件,即勞動者必須就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先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在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後,用人單位仍未支付的情況下才符合加付賠償金的條件,否則要承擔敗訴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