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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轉賬憑證,民間借貸案件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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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轉賬憑證,民間借貸案件如何認定?

發布日期:2021-09-16 作者:徐敏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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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謝某的前妻李某與被告周某係親戚關係。2015年被告在原告經營的某貿易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2月3日,原告通過個人賬戶向被告轉賬20萬元。原告以借貸關係為由要求被告償還該款,被告以該款係原告支付被告獎金為由拒絕還款。

    原告謝某訴稱,2017年2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萬元,原告將20萬元款項打入被告的賬戶內,但被告至今無正當理由拒絕償還,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返還原告借款20萬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周某辯稱,1.原告未提供借條,原告和被告不存在借貸關係;2.原告與其妻子李某離婚協議中未明確存在該筆債權,故借款關係也不成立,借貸關係的存在應由原告舉證,原告舉證不能應承擔不利法律後果;3.被告在原告公司就職,原告個人賬戶也用於公司費用支出,此20萬元係原告支付被告的獎金。故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出借人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提出抗辯該轉賬係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現被告已經提出原告離婚協議中並未存在債權一項,以此證明原被告不存在借貸關係。舉證責任應當繼續由原告負擔。本案考慮被告與原告曾經存在親屬關係,且被告曾在原告經營的公司任職,對於原告轉給被告20萬元的性質,根據現有證據無法確定為民間借貸關係,故認為原告主張的借貸關係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謝某僅憑銀行轉賬憑證向被上訴人主張借貸關係,證據不足,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告謝某申請再審,再審法院認為兩審法院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駁回再審申請。

法律分析

     本案原告提起訴訟的依據僅僅為向被告轉款20萬元的轉賬憑證,並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就借貸合意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但考慮到雙方屬於熟人借貸,其提供的上述證據能夠證明款項實際發生,並可以作為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初步證據予以認定,此時應重點審查被告的抗辯事由及所舉證據的證明力。被告在本案中的抗辯事由為,因雙方存在勞動關係,被告在原告的公司任職並擔任銷售職務,涉案款項為所發獎金,並提交了原告離婚協議中對於債權債務的記載、被告任職期間銷售記錄等證據予以佐證,能夠讓法官相信獎金發生的情境是有可能存在的,從而使得待證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此時,原告應對於雙方存在借貸合意進一步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在原告未能進一步提交證據的情況下,法院認定雙方借貸合意事實並不存在,從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合法且合理的。

律師建議

    出借人向法院起訴民間借貸,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歸還款項時,應當舉證證明雙方就借貸法律關係達成合意,且出借人實際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項。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6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係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本文網址:/news/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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