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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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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發布日期:2021-12-16 作者:劉興其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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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萬某與汪某係夫妻關係。2015年6月1日,黃某通過朱某向萬某轉賬50萬元。同年9月17日,黃某向萬某轉賬100萬元。同年11月1日,經雙方結算,由萬某向黃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向黃某借到現金壹佰伍拾萬元整(¥1500000),用於經營資金周轉,月息2.5分;該借款約定於2016年2月1日前本息一次性全部歸還,如分期歸還,先付利息後再還本金,並自願承擔為實現該債權所產生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保全費等一切費用,發生糾紛則由某縣人民法院管轄。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7月19日間,萬某分二十三次共計向黃某支付借款本息131.15萬元。另查明,在2015年7月6日至同年11月4日間萬某分五次通過網銀轉賬方式向黃某共計匯款10.66萬元。

     2017年9月28日,黃某向一審法院起訴:由萬某、汪某償還借款60萬元,並支付利息(2017年7月20日前剩餘未付利息為86083元,自2017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計付至實際履行完畢日止,暫計至起訴之日為2.8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於20171226日作出判決:萬某、汪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黃某借款本金60萬元及利息(其中2017年7月19日之前的利息86083元,自2017年7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計付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

二審法院於2018612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被告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高院於2019年4月15日作出再審判決:一、撤銷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xx民終xxxx號和某縣人民法院(2017)xx民初xxxx號民事判決;二、萬某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歸還黃某借款本金60萬元及利息(其中2017年7月19日之前的利息86083元,自2017年7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計付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汪某於2018年12月5日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民事判決,並依法改判汪某無須歸還黃某借款本金60萬元及利息)。







律師分析





      

對於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向債權人借款,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

一方麵,我們要明確夫妻共債的舉證責任。根據2018年1月18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夫妻共債解釋》)中第3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1064條第2款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簡而言之,《夫妻共債解釋》與《民法典》中關於夫妻共債的舉證責任相同,均由債權人承擔,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夫妻共債的舉證責任由債務人即夫妻一方承擔。《夫妻共債解釋》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在民法典頒布施行後均失效。

另一方麵,看夫妻共債的情形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但書情形,即是否屬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從這條但書結合前麵的條文可以總結出夫妻共債的5個考量依據:1.該債務是否超過日常生活開支;2.該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3.該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4夫妻雙方是否有舉債的合意;5.夫妻雙方是否享受債務帶來的利益。具體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債,要看雙方出示的證據結合以上5個考量依據進行認定。

具體到本案而言,首先,二審的法律適用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正在審理的一、二審案件適用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夫妻共債解釋》,所以本案中應當適用《夫妻共債解釋》中規定的舉證責任,由債權人出示證據證明該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證明債務人夫妻雙方一起向債權人借的該筆款項,如債權人無法舉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而二審法院卻仍然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由夫妻一方來證明該筆款項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而夫妻一方不能達到該證明目的,從而法院認定該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基於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汪某向高院申請再審。高院再審中根據黃某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案涉借款用於汪某與萬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高院改判,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隻判萬某承擔還款責任。


夫妻一方向外借款,另一方如何避免被負債

     《民法典》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原則上夫妻共債共簽,如夫妻一方對外借款,另一方沒有簽字也沒有事後追認的意思表示,且該借款也不是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開支,則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但存在幾種例外的情形僅有夫妻一方簽字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1.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2.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共同生產經營;3.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律師建議




     

       

       

一、夫妻非舉債方應當避免在舉債方和債權人的大額借款協議上簽字,不論是以共同借款人還是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概言之,能不簽字盡量不簽字。

二、夫妻非舉債方避免使用自己的資金賬戶和債權人產生交集,建議避免使用自己的銀行賬戶、支付寶或者微信等接收舉債方舉債的借款,同時也應當避免使用自己的銀行賬戶幫舉債方歸還借款本息。

三、夫妻非舉債方應當避免經濟上過於依賴舉債方的支持。

四、避免在借款前後購置大宗財產,如房屋和高級轎車等。

五、夫妻非舉債方應避免直接參與舉債方的公司經營或者擔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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