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t体育sports拍案
2014年4月17日,範某到廣東省某文物店內購買了一個“翡翠手鐲”,購買價格為17100元。範某購買上述商品後,該文物店向範某開具了一張發票,發票項目一欄載明為“yqgda-0765翡翠手鐲”。後範某發現其在該文物店內購買的手鐲並非其宣稱的“翡翠手鐲”,將所購手鐲送至相關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石榴石質玉手鐲。範某認為該文物店將普通的石榴石手鐲冒充翡翠手鐲出售,以假充真,對消費者構成欺詐,遂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該文物店作為商家,銷售的商品應與其開具給消費者發票項目上顯示的商品名稱、質地一致。該文物店開具給範某的銷售發票顯示為“翡翠手鐲”,但經鑒定,該文物店向範某出售的手鐲卻為石榴石質玉手鐲。該文物店作為經營者將石榴石質玉手鐲冒充翡翠手鐲銷售給範某,以假充真,依法能夠認定為欺詐消費者。 法院最終判決範某向文物店退還手鐲,文物店向範某退還貨款17100元,並向範某賠償51300元(商品價款的3倍)。 律師分析 一、何為消費欺詐?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等對消費欺詐作了規定。根據該辦法的相關規定,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包括虛假宣傳,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情形。 二、當遇到消費欺詐時,消費者如何維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有權對經營者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若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時,消費者可以要求增加賠償,具體的賠償金額為商品或服務價格的三倍,增加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當遇到消費欺詐時,一方麵,消費者可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由行政機關對實施了消費欺詐的經營者進行行政處罰。另一方麵,消費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若有仲裁協議,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依法向經營者主張懲罰性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