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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王某三次以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李某借款共計7萬元,王某承諾1個月歸還,借款到期後王某以各種理由推脫還款,李某隧將王某及妻子謝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共同歸還借款7萬元及利息。在庭審中,王某稱該借款用於了購物及日常消費。王某的妻子謝某答辯稱:不知道王某向李某借款一事,不清楚王某借款的用途,夫妻二人均有工作有收入,房屋是登記在謝某名下,房屋貸款是謝某在償還,日常正常的生活開支均是共同在承擔,這幾個月家裏沒有大項開支,夫妻共同生活不需要對外借款。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李某提供了借條以及手機銀行轉賬憑證,證實向被告王某提供借款,王某未提出相反主張或反駁,王某應當償還該債務。原告李某未能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兩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兩被告共同意思表示,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謝某共同歸還上述債務,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意見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要使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建議債權人在出借借款時應取得夫妻雙方均同意借款的證據,如夫妻雙方簽字的借條、同意借款的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如果隻有夫妻一方借款的證據,建議債權人收集該借款用於債務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得證據,如購買房屋、車輛、家電等,用借款償還共同債務,用於家庭旅遊、教育支出等,具備前述證據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沒有借款的夫妻另一方應當承擔共同還款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