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的這些糾紛,你知道嗎? 溫立英律師
裁判要點:
連續簽訂二次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勞動者提出續簽勞動合同,雙方已不具備續簽勞動合同的條件,屬於勞動者向用人單位發出的新的邀約,用人單位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不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經典案例:
冉某於2005年入職甲公司,2008年1月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雙方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31日當天,甲公司向冉某送達了告知書,告知雙方勞動合同2013年12月31日到期後,公司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2014年1月4日,冉某通過EMS向甲公司郵寄送達了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申請書。甲公司未同意,並為冉某辦理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後冉某以甲公司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人民幣203400元。
法院觀點: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冉某與甲公司已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雙方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前,甲公司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冉某同意,或者冉某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甲公司應當與冉某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在本案中,冉某沒有證據證明2013年12月31日雙方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前,曾向甲公司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冉某於2014年1月4日向甲公司郵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申請,此時雙方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終止,冉某也未繼續在甲公司工作,雙方已不具備續簽無固定勞動合同的實質條件。但因甲公司在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同意與冉某續簽勞動合同,應當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向冉某支付經濟補償金61848.12元。
律師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是否續簽勞動合同,應當以雙方是否有續簽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為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表明了在雙方有續訂意願情況下,勞動者有向用人單位“提出”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權利,即使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前沒有與勞動者協商是否續訂勞動合同,仍不影響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本案中,勞動合同到期當天,甲公司已經明確表明了沒有續訂的勞動合同的意願,冉某也沒有向甲公司表達續訂的意願,而是在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第四天向甲公司郵寄了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申請書,此時雙方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雙方已不具備續簽勞動合同的條件,冉某的申請屬於新的邀約,甲公司可以不再續簽與冉某的勞動合同。
律師簡介:
溫立英律師,畢業於浙江工業大學法學專業,律師執業證號:15001201211116674。中華全國律協會員,重慶市律協會員。
溫立英律師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擅長處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各類法律和行政事務。溫立英律師擅於從法理的角度來審視、處理企業勞動用工管理問題,幫助客戶建立規範化的、符合勞動法律要求的人力資源管理體係,加強員工關係管理,穩定公司與員工間勞動關係。更重要的是,幫助客戶防範人力資源管理法律風險,使企業日常勞動用工管理行為得到專業的支持與及時的幫助,使人力資源管理成為企業經營戰略發展的人力資本保障。
溫立英律師自成為一名律師以來一直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以維護委托人合法權益最大化,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為宗旨。在實踐中形成了其獨特的法律處理技巧,成功辦理了多起訴訟與非訴訟業務,充分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贏取了良好的口碑及廣泛的讚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