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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搶奪罪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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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搶奪罪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發布日期:2019-06-05 作者: 點擊:

  I.《刑法》第267條搶劫罪的規定


  如果公共財產和私人財產被搶劫,如果數額大,或者反複搶劫,應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刑事拘留或者控製,並處罰一次罰款;如果數額巨大或存在其他嚴重情況,則應少於三年且少於十年。有定期監禁和罰款;如果金額特別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不少於十年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


  搶奪謀殺武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3年11月11日《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一 如果公私財產的價值在1000元至3000元之間,3萬元至8萬元,或20萬元至40萬元,則視為“刑法”第267條規定的“較大數額”。 “金額巨大”,金額非常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考慮公安狀況,確定本地區實施的具體標準。在前款規定的金額範圍內,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報告。檢察院批準。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搶劫公私財產的,依照前條規定的50%標準確定:


  (1)因搶劫,搶劫或集會而受到刑事處罰;


  (二)一年內因搶劫或搶劫受到行政處罰的;


  (3)每年搶劫三次以上;


  (4)搶劫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5)組織和控製未成年人的搶劫;


  (6)搶劫老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兒的人,殘疾人以及無行為能力的人;


  (7)在醫院搶劫病人或其親友;


  (8)搶救救災,緊急救援,防汛,特殊照顧,扶貧,移民,救濟和救濟;


  (9)在自然災害,事故,社會保障等突發事件中,在事故發生地搶劫;


  (10)造成嚴重後果,如輕傷或精神障礙。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搶劫公私財產的,視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1)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


  (2)引起他人自殺;


  (3)本解釋第2條第2至第10條的情況之一,其金額為本解釋第1條規定的“大額”的50%。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搶劫公私財產的,視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其他特殊情節”:


  (1)導致他人死亡;


  (2)本解釋第2條第2至第10條的情況之一,其金額為本解釋第1條規定的“極大數額”的50%。


  第五 被扣押的公共和私人財產數量相對較大,但並未造成輕傷或輕傷。行為人是首次犯罪者,認罪,悔改,撤退,撤退,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被視為未成年人犯罪,未被起訴或豁免。刑事處罰;必要時,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有法定的寬嚴處罰;


  (2)沒有參與分割,或者收購較少,而且不是委托人;


  (3)受害人理解;


  (4)其他情況輕微且無害。


  第六條 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一)奪取他人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的;


  (二)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者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的;


  (三)明知會致人傷亡仍然強行奪取並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後果的。


  第七條 本解釋公布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18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三、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攜帶凶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製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


  四、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攜帶凶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製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行為人隨身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搶奪,但有證據證明該器械確實不是為了實施犯罪準備的,不以搶劫罪定罪;行為人將隨身攜帶凶器有意加以顯示、能為被害人察覺到的,直接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行為人攜帶凶器搶奪後,在逃跑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構成搶奪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六、律師提示:


  搶奪罪的核心是:當場直接奪取他人緊密占有的財物。判斷搶奪罪的三個關鍵點:(1)對物實施暴力;(2)具有致人傷亡的可能性;(3)主人緊密占有的財物。


  搶奪和搶劫的區別:搶奪罪的暴力指向財物,強度低;搶劫罪的暴力指向人,強度大,達到了足以壓製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搶奪罪的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來不及反抗;搶劫罪的被害人不敢反抗。


  搶奪行為本身致人重傷、死亡,以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或搶奪罪擇一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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