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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婚姻誤區您應該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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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婚姻誤區您應該知道!

發布日期:2019-09-26 作者: 點擊:

    婚姻,是一件既神聖又美好的事。與情投意合的人,一同步入婚姻的殿堂,是很多人的向往與期待。 美好的婚姻生活需要法律的保護,但很多人對婚姻生活存在法律誤區。下麵,就帶大家了解一下婚姻生活中的幾大法律誤區。

誤區一:擺完酒共同生活就算結婚了 很多人認為,擺完酒後在一起共同生活就算結婚了,其實,在1994年之後,就不承認這種事實婚姻了。現在,婚姻登記(也就是領證)是結婚的唯一法定形式,婚姻關係從登記那天開始確立,除此之外的一切形式,不管是擺酒席、舉行儀式還是簽協議、送彩禮、共同生活,都不算結婚,都不能成為夫妻。 在一起共同生活,哪怕有了小孩,在法律上也隻能叫“同居關係”,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因而在同居期間發生什麽變故,同居者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尤其是女方。

誤區二:夫妻分居滿兩年,自動離婚 “分居滿兩年”,隻是《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一種情形。分居再長時間,夫妻關係都不會自動解除。 《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誤區三:結婚八年,個人財產都會變成夫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通俗的說就是,對於一方婚前的房產、財產。如果夫妻雙方在結婚後沒有約定的,那麽這套房產或者財產,就永遠屬於一方的財產,離婚時也不進行分割。 

誤區四:婚後的收入都屬於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如,李某與王某結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李某發生工傷,獲得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20萬元,此時李某與王某離婚。該20萬元為李某個人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誤區五:隻要有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就不會判決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經調解無效的,即使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仍應判決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另外,即便不符合以上幾點,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法院駁回之日起六個月後,可以再次起訴離婚。

誤區六:出軌方在離婚時,財產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一方出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並不必然導致少分或者不分財產,但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46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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