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方法,《合同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可見,解除權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為通知與進行批準,登記。
1、以通知解除合同。在行使解除權的方式上,中國合同法采用德國民法的立法體例,在本法條中的第一項即規定了當事人一方在約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發生而欲行使解除權時,必須通知相對人,合同自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發生解除的效力。此外,合同法草案曾規定以“情事變更”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須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加以裁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但後來並未采行,主要是考慮到如何劃分正常的商業風險和情勢變更較為困難,掌握不好,有可能使有的當事人規避正常的商業風險,有的法官也可能濫用這項權力,甚至助長地方保護主義等不利因素。所以終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任何情形下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都隻須以意思表示通知對方即可,不必通過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仲裁。
其次,對通知的形式,《合同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它可以包括書麵、口頭或其他形式,如國際上慣用的聲明、請求或特定情況下的傳真、電子郵件等。但為了避免產生爭議,好應采取書麵形式。對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取書麵形式的合同,在合同解除時,也應采取書麵通知的形式。不管采取哪種方式,隻要通知送達對方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2、辦理批準與登記等手續解除合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國家對市場行為仍有一定的幹預。《合同法》第96條第2項規定若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需依照其規定辦理。其實早在《涉外經濟合同法》與《技術合同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然而,《合同法》的規定顯得較有彈性,所謂“依照其規定”應理解為按照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若以有關機關的批準、登記為解除的特別生效要件的,則需獲得批準或辦理登記後才可解除合同;若僅為行政上管理的需要,則辦理該手續與否並不會影響解除的效力。這是與合同生效要件相對應的。某一合同的解除條件與程序應當與該合同的成立條件和程序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