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銷售公司不按合同約定裝置空調,購車人可以要求汽車銷售公司“退一賠三”嗎
案情簡介
2018年6月,甲從某汽車銷售公司花16萬元購置了一台新車,按合同約定,該新車的空調是國外的某品牌,甲喜提愛車後3個月發現該車的空調是國內某品牌。於是甲找到某汽車銷售公司討說法,某汽車銷售公司提出願意為甲的愛車更換為某國外的品牌,並願意賠償損失5萬元,甲不同意某銷售公司的方案。遂於2018年9月起訴至法院,要求“退一賠三”。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的約定,空調是屬於新車的選配裝置之一,所有選配裝置是整車的一部分,某汽車銷售公司將裝有國內某品牌空調的新車冒充裝有國外某品牌空調的新車,不符合合同的約定,該行為屬於欺詐,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遂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甲在判決生效的十日內將所購車輛返還給某汽車銷售公司,某汽車銷售公司在判決生效的十日內向甲返還購車款16萬元,某汽車銷售公司在判決生效的十日內支付甲賠償款48萬元。某汽車銷售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分析
消費者購買的是整車而非是車的某個裝置或者配置,不能按照空調“退一賠三”,應當按照整車“退一賠三”,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某汽車銷售公司的行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