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正逐步成為一個法製比較成熟的國家。法製化必然導致國家法律體係的紛繁複雜,法律事務的處理已經成為一項理論性、技術性都非常強的專業活動,客觀上要求法律事務需要由法律專業人士來處理。律師正是這種社會分工和社會需求的產物。
一、請律師有什麽好處?
在打官司時較好聘請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至少也應該向律師進行一些谘詢。
首先,律師通曉法律,能夠指點迷津,較快而準確地指出已經存在的,以及您今後可能麵臨的法律問題,並且給出相應的對策。
其次,律師熟悉訴訟中的程序性事務,從而使訴訟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
另外,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調查取證、查閱案卷以及參加訴訟活動時比普通公民代理更為方便,有利於案件的進行。
二、哪些情況需要聘請律師?
從總體上講,下列兩種情況下應當聘請律師:
一是從事一般的民事活動,主要指公民、法人依法處分自己的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利。如:權利的取得、轉讓、交易、許可使用,合同的訂立、履行,商務談判等等。
這種情況下聘請律師,是為了防範法律糾紛,一方麵可以盡可能地避免、減少糾紛,另一方麵確保在糾紛發生時,使自己處於有利的法律地位。
在公司上市、股票發行等特定法律事務中,法律法規要求由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介入,也正是出於這種“防患於未然”的考慮。
二是處理已經發生的糾紛。糾紛的發生是矛盾激化的結果,解決糾紛需要具備相應的法律專業知識和處理糾紛的豐富經驗,在充分了解利弊、權衡得失的基礎上,才能確定恰當的解決方案和解決途徑。
這種情況下聘請律師,是為了較大限度地爭取利益、減少損失,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防範糾紛和解決糾紛都非常重要。尤其是防範糾紛,常常不被重視。而實際上,防範糾紛往往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