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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橫穿籃球場被撞傷,撞人者是否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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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橫穿籃球場被撞傷,撞人者是否擔責?

發布日期:2021-09-24 作者:杜曉翠 點擊:

6t体育sports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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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3日17時許,大學生張某與同學在某大學籃球場自發組織籃球比賽。比賽時,68歲的李婆婆橫穿籃球場,張某在接球跑動過程中,後背不慎碰到李婆婆,將其撞倒在地。李婆婆受傷後被送往就近醫院治療,住院加門診治療,共計支付醫療費3.3萬餘元,其中張某墊付6000元。經司法鑒定,李婆婆的傷情不構成傷殘。其後,李婆婆找張某索賠未果,將張某及學校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張某賠償各類費用5萬餘元,學校就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爭議焦點




      

     

      李婆婆受傷的損失是否應由張某、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與在籃球場通行的李婆婆發生碰撞,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應承擔40%的責任,計1.2萬餘元;學校作為籃球場的管理人,在籃球場未設置安全護欄和安全標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10%的責任,共計0.47萬元;李婆婆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視籃球比賽作為一種激烈的對抗性競技運動的危險性,自行橫穿正在進行比賽的籃球場,忽視潛在的人身損害風險,疏忽了自身的安全注意義務,自擔50%的責任。

張某及學校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駁回了原告李婆婆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認為,籃球運動作為典型的群體性、對抗性體育運動,在劇烈運動中出現身體碰撞行為是正常現象,張某的行為已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並不存在主觀過錯。而學校在籃球場周圍塗有醒目的邊界線,明顯區別於一般通行道路,亦盡到了合理的管理義務,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分析




     

 二審法院的判決忠實踐行“過錯與責任相一致”的民事法律原則,是非分明,堅持不牽涉無辜,合法且合理,保護合法行為的正當範圍。法院在對受害者“自甘冒險”行為進行否定性評價的同時,保護正當體育鍛煉行為的合理邊界,體現出鮮明的“司法態度”。

 該案係健康權糾紛,按照原告的訴請,根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應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即該案被告要有過錯,才承擔侵權責任。過錯判斷,需要考慮按照法律、法規所確立的注意義務和一個合理的、謹慎的人所應當具有的注意義務,來確定行為人是否達到了應當達到的行為標準。事發時,張某正在球場中進行籃球運動,李婆婆橫穿球場時,張某在接球跑動過程中,後背將李婆婆撞倒。籃球運動作為典型的群體性、對抗性體育運動,在劇烈運動中出現身體碰撞行為是正常現象。張某在籃球場上背身跑動接球,係籃球運動中的常規動作,即使與其他球員發生碰撞,亦不能視為其存在過錯;更何況其位於合理場地中,對行人橫穿場地並無預見性,不能苛求其盡到對不可預見性行為的觀察注意義務。因此,張某的行為已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並不存在主觀過錯。

 另外,學校在籃球場周圍塗有醒目的邊界線,場地也被刷為綠色,明顯區別於一般通行道路,學校盡到了合理的管理義務,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反觀本案中李婆婆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懂得籃球場明顯區別於一般道路,看到球場上有學生進行對抗性的籃球比賽,理應預見橫穿比賽的球場具有危險性,但仍選擇橫穿籃球場,應視為“自甘冒險”行為,其受傷是其自身過錯行為造成,張某、學校並不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的情形,故李婆婆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後果。








律師建議




    

      

     提醒社會公眾莫任性、守規矩,不要隨意進入非正常活動、通行場所。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責任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也是對家庭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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