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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糾紛司法實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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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糾紛司法實務要點

發布日期:2018-10-31 作者: 點擊:

公司解散糾紛司法實務要點   王可律師


    一、典型案例介紹

    2015年3月30日,王某與吳某共同成立重慶某商務谘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谘詢公司),雙方約定各自認繳出資180萬元,並且各占50%公司股權。但是,由於雙方對谘詢公司的經營理念和管理模式難以達成一致,自谘詢公司成立以來,僅在2015年3月25日和2015年4月9日召開過兩次股東會,對設立谘詢公司的一些基本事項形成了有效決議。自此以後,谘詢公司再未召開股東會,也未形成任何有效的股東會決議,更未開展任何實質上的經營活動。 2018年6月27日,原告王某訴至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以公司僵局為由要求解散谘詢公司。

    

    二、律師分析及建議

    根據《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分析及建議如下:

    (一)連續兩年未能召開股東會,無法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中列舉了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四種情形,其中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是解散事由之一。本案中谘詢公司自2015年3月30日成立之時起,僅在2015年3月25日和2015年4月9日召開過兩次股東會,並形成有效決議。但從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起訴之日為止,長達三年多的時間裏,未召開過股東會,無法形成任何與公司經營管理方麵相關的有效決議,治理決策機製完全失靈,公司陷入僵局,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公司有按時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但因公司股東意見不一,未能形成有效的書麵股東會決議,該情形仍屬於《公司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的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情形。因此,律師建議公司但凡召開股東會會議,都應做好相關書麵記錄並備案,對是否形成有效股東會決議有跡可查。

    

    (二)股東之間長期衝突,相互合作的基礎已經喪失

    本案中,谘詢公司從股權結構上來看,僅有吳某和王某兩個股東,且各占百分之五十的股權,基於這種股權設計時的瑕疵,公司人合性一旦遭到破壞非常容易形成公司僵局,且根本無法通過公司自身的股權治理結構進行修複。

    在有限責任公司僅有兩名股東的情況下,此類各占百分之五十的購股權結構可以說是最差的股權結構,律師建議在設立公司之時,牢牢按照絕對控製線、相對控製線以及安全控製線這三條股權生命線來設計股權結構。

    絕對控製線——67%

    有限責任公司公司重大事項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而股份有限公司則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由此可見,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權對於控製公司十分重要。

    相對控製線——51%

    在股份有限公司層麵,股東大會對一般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才能夠通過。一般事項是指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審議和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以及彌補虧損方案等。如果公司要上市,那麽股權結構在經過幾次稀釋之後,還可以控製公司。

    安全控製線——34%

    擁有34%的股權又稱為否定性控股,此類股權結構是針對上述絕對控製線67%而言的,如果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權就能夠控製公司並且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那麽擁有超過三分之一股權的股東就能夠對上述重大事項進行一票否決。

    

    (三)公司成立以來未實際經營,長期存續會使股東權益遭受重大損失

    長久以來,司法實踐中對於《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中公司僵局的認定,也就是對“經營管理困難發生嚴重困難”的表述認定模淩兩可,直到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八號指導案例才確定“經營管理困難”的側重點在於公司管理方麵存有嚴重內部障礙,如股東會機製失靈、無法就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決策等,不應片麵理解為公司資金缺乏、嚴重虧損等經營性困難。因此,公司是否實際經營或是否存在經營困難,都不是判斷公司僵局是否形成的關鍵。但是就本案而言,原告王某作為谘詢公司股東,如果能夠證明公司年年無分紅、正常業務無法開展、無法做出決議,且還要承擔相關高額維護費用的話,可以從側麵反映出股東之間的人合性喪失。且考慮到原告股東的股東權益會在這種僵持中逐漸消耗,法官從心理上易於認定形成公司僵局,也更容易作出解散公司的判決。

    

    (四)提起公司解散之訴前,務必采取可行的救濟措施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中規定的提起公司解散之訴的實質條件還包括“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律師建議股東如果隻是單純想實現退出公司的目的,可以在選擇提起公司解散之訴以前充分與公司協商,采取公司回購、股東受讓股份或者以減資的方式來退出公司,對協商過程中所形成的證據材料予以保留。如公司、其他股東缺乏受讓股權的履行能力或意願,則不建議形成轉讓股權的書麵或口頭協議。因為股權作為特殊的動產,在雙方已經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且已經支付對價的情況下,有法院傾向於認定交付行為已經完成,股權已經完成轉讓。此時,股東已喪失股東資格,無權再提起公司解散之訴。

    

    三、公司解散之訴相關證據材料準備指引

    (一)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明

    1.原告主體資格的證明

    《公司法》中規定隻有持有公司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才能夠提起公司解散之訴,建議提供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工商登記信息、股東名冊等可以證明股東身份以及持股比例的資料。 注意,針對此類案件而言,股東是否實繳出資並不影響其作為原告的主體資格。

    2.被告、第三人的證明

    公司解散之訴中涉案公司是被告,其他股東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建議提供公司章程、工商登記信息、股東名冊等資料。

    

    (二)對主要事實的舉證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以及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一般來說,公司正常的運營過程中每年都會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並且在形成有效的決議後都會由公司行政人員在工商局登記備案。律師在收到立案通知書後,可以持立案通知書到公司注冊地所在工商局查詢該公司檔案,或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調取相關備案,以核查公司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情況。

    2.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都有對於董事任職的具體規定,建議結合董事會在決策執行中的實際情況以及各董事的衝突狀況保留和提交相關證據,如會議記錄、董事之間由於衝突導致的派出所出警筆錄等。

    3.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在公司經營層麵,建議提供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稅務部門所出具的企業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稅收證明,以證明公司經營狀況。在公司管理層麵,建議通過上述1、2項證據,證明已經形成公司僵局,決策機製完全失靈。

    4.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在司法實踐中,可能出現其他股東以公司名義對外借款、對外擔保或者抽逃出資等嚴重損害公司股東利益的行為,甚至公司在未實際經營的情況下也會產生相關高額維護費用。有鑒於此,隻要股東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利益受損即可。

    5.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

    建議起訴公司解散之前,盡量通過各種切實可行的渠道解決糾紛,且注意保留書麵記錄,類似股權轉讓方案以及相關微信、電郵記錄都可以作為後期重要的證據進行舉示。

    

    律師簡介:

    王可,重慶6t体育sports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碩士,擁有紮實的法學功底和實務基礎,擅長民商事領域。業務主要方向為民商事合同糾紛、公司訴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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