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楊某和李某注冊了豐原商貿有限公司,並找到了墊資公司進行墊資驗資,注冊資金為2000萬元,楊某占有55%的股權,李某占有45%的股權。其後因為公司經營理念發生問題,李某決定退出,由於當時豐原公司的運營均是楊某墊付的費用且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墊資驗資完成了。雙方達成口頭約定李某無償將股權全部轉讓給楊某並配合協助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其後雙方約定時間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
在變更工商的幾個月後,楊某收到法院傳票,李某以雙方在工商局辦理變更手續時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為由起訴楊某支付股權轉讓款項900萬元。而楊某辯稱雙方約定是0元進行轉讓的,而工商局提供的股權轉讓協議是模版協議不能低於注冊金的價格進行折價轉讓,所以雙方是按照注冊資本金的數額來填寫轉讓款項的,但實際雙方的真實意思是無償轉讓。但法院最終沒有采納楊某的抗辯支持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1、從法院判決的觀點來說沒有太大問題,楊某不能進行舉證證明雙方確實是進行零元轉讓股權的意思表示。而李某手握最有利的書麵證據能證明雙方的轉讓價款和支付時間,從而使得李某獲得了勝訴。
2、楊某和李某如果是以零元進行轉讓股權,在工商局不能填寫注冊金以下打折價款進行轉讓的時候,楊某應當提出簽訂書麵的補充協議,約定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使得確認工商局所簽訂的內容並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從而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這個案子最終還是出現了逆轉性的突破口,李某之所以當初願意零元無償轉讓給楊某股權,是因為當時李某並未對公司進行實際投資,李某當初的注冊資本是找的墊資公司來驗資的,驗資完成後又進行了轉出,這是明顯的抽逃出資。楊某遂在另案以豐原公司的名義起訴了李某抽逃出資,要求李某將抽逃的900萬元出資補足回來,獲得了法院的支持,從而楊某間接的避免了自己的損失。這個案子雖然最後有驚無險,但是從一個方麵也告訴提醒我們在股權轉讓中不要過分依賴行政機關提供的相應版本或文書,一定要聘請專業律師來擬定相應合同版本,保障雙方的真實意思,從而達到最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