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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評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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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評估方法

發布日期:2019-02-04 作者: 點擊:


  第一條 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評價活動,保證房子征收評價成果客觀公正,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與補償法令》,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價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子和用於產權互換房子的價值,測算被征收房子相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及對相關評價成果進行複核評價和判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房地產評價師、房地產價格評價專家委員會(以下稱評價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展開房子征收評價、判定作業,並對出具的評價、判定定見擔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房子征收評價、判定活動。與房子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逃避。


  第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由被征收人在規則時間內洽談選定;在規則時間內洽談不成的,由房子征收部分經過安排被征收人依照少數服從多數的準則投票決議,或許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法斷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製定。


  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不得采取投合征收當事人不妥要求、虛假宣傳、歹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子征收評價事務。


  第五條 同一征收項意圖房子征收評價作業,準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承當。房子征收規模較大的,可以由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一起承當。


  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承當的,應當一起洽談斷定一家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為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應當安排相關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就評價目標、評價時點、價值內涵、評價根據、評價假定、評價準則、評價技能道路、評價辦法、重要參數選取、評價成果斷定方法等進行溝通,統一規範。


  第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選定或許斷定後,一般由房子征收部分作為托付人,向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出具房子征收評價托付書,並與其簽定房子征收評價托付合同。


  房子征收評價托付書應當載明托付人的稱號、托付的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的稱號、評價意圖、評價目標規模、評價要求以及托付日期等內容。


  房子征收評價托付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托付人和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的根本情況;


  (二)擔任本評價項意圖注冊房地產評價師;


  (三)評價意圖、評價目標、評價時點等評價根本事項;


  (四)托付人應供給的評價所需材料;


  (五)評價過程中兩邊的權力和義務;


  (六)評價費用及收取方法;


  (七)評價陳述交給時間、方法;


  (八)違約責任;


  (九)處理爭議的辦法;


  (十)其他需求載明的事項。


  第七條 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應當指派與房子征收評價項目作業量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注冊房地產評價師展開評價作業。


  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不得轉讓或許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子征收評價事務。


  第八條 被征收房子價值評價意圖應當表述為“為房子征收部分與被征收人斷定被征收房子價值的補償供給根據,評價被征收房子的價值”。


  用於產權互換房子價值評價意圖應當表述為“為房子征收部分與被征收人計算被征收房子價值與用於產權互換房子價值的差價供給根據,評價用於產權互換房子的價值”。


  第九條 房子征收評價前,房子征收部分應當安排有關單位對被征收房子情況進行查詢,明確評價目標。評價目標應當全麵、客觀,不得遺漏、虛擬。


  房子征收部分應當向受托的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供給征收規模內房子情況,包含現已掛號的房子情況和未經掛號建築的斷定、處理成果情況。查詢成果應當在房子征收規模內向被征收人發布。


  關於現已掛號的房子,其性質、用處和建築麵積,一般以房子權屬證書和房子掛號簿的記載為準;房子權屬證書與房子掛號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根據證明房子掛號簿確有過錯外,以房子掛號簿為準。關於未經掛號的建築,應當依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的斷定、處理成果進行評價。


  第十條 被征收房子價值評價時點為房子征收決議公告之日。


  用於產權互換房子價值評價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子價值評價時點一致。


  第十一條 被征收房子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子及其占用規模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買賣情況下,由了解情況的買賣兩邊以公正買賣方法在評價時點自願進行買賣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征收房子租借、典當、查封等要素的影響。


  前款所述不考慮租借要素的影響,是指評價被征收房子無租約約束的價值;不考慮典當、查封要素的影響,是指評價價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子已典當擔保的債務數額、拖欠的建設工程價款和其他法定優先受償款。


  第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評價師對被征收房子進行實地查勘,查詢被征收房子情況,拍照反映被征收房子內外部情況的相片等印象材料,做好實地查勘記載,並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應當幫忙注冊房地產評價師對被征收房子進行實地查勘,供給或許幫忙收集被征收房子價值評價所必需的情況和材料。


  房子征收部分、被征收人和注冊房地產評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載上簽字或許蓋章確認。被征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載上簽字或許蓋章的,應當由房子征收部分、注冊房地產評價師和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價陳述中闡明。


  第十三條 注冊房地產評價師應當根據評價目標和當地房地產市場情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定開發法等評價辦法進行適用性剖析後,選用其間一種或許多種辦法對被征收房子價值進行評價。


  被征收房子的相似房地產有買賣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價;被征收房子或許其相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價;被征收房子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定開發法評價。


  可以一起選用兩種以上評價辦法評價的,應當選用兩種以上評價辦法評價,並對各種評價辦法的測算成果進行校核和比較剖析後,合理斷定評價成果。


  第十四條 被征收房子價值評價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子的區位、用處、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麵積以及占地麵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子價值的要素。


  被征收房子室內裝飾裝飾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征收當事人洽談斷定;洽談不成的,可以托付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經過評價斷定。


  第十五條 房子征收評價價值應當以人民幣為計價的錢銀單位,精確到元。


  第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應當依照房子征收評價托付書或許托付合同的約定,向房子征收部分供給分戶的開始評價成果。分戶的開始評價成果應當包含評價目標的構成及其根本情況和評價價值。房子征收部分應當將分戶的開始評價成果在征收規模內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評價師對分戶的開始評價成果進行現場闡明解釋。存在過錯的,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應當修正。


  第十七條 分戶開始評價成果公示期滿後,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應當向房子征收部分供給托付評價規模內被征收房子的全體評價陳述和分戶評價陳述。房子征收部分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價陳述。


  全體評價陳述和分戶評價陳述應當由擔任房子征收評價項意圖兩名以上注冊房地產評價師簽字,並加蓋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公章。不得以印章替代簽字。


  第十八條 房子征收評價事務完成後,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應當將評價陳述及相關材料立卷、歸檔保管。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或許房子征收部分對評價陳述有疑問的,出具評價陳述的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闡明。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或許房子征收部分對評價成果有貳言的,應當自收到評價陳述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請求複核評價。


  請求複核評價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提出書麵複核評價請求,並指出評價陳述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原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應當自收到書麵複核評價請求之日起10日內對評價成果進行複核。複核後,改變原評價成果的,應當從頭出具評價陳述;評價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麵告知複核評價請求人。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或許房子征收部分對原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的複核成果有貳言的,應當自收到複核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子所在地評價專家委員會請求判定。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貳言的,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與補償法令》第二十六條規則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分和設區城市的房地產管理部分應當安排建立評價專家委員會,對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做出的複核成果進行判定。


  評價專家委員會由房地產評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市規劃、法令等方麵的專家組成。


  第二十四條 評價專家委員會應當選派成員組成專家組,對複核成果進行判定。專家組成員為3人以上單數,其間房地產評價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 評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判定請求之日起10日內,對請求判定評價陳述的評價程序、評價根據、評價假定、評價技能道路、評價辦法選用、參數選取、評價成果斷定方法等評價技能問題進行審核,出具書麵判定定見。


  經評價專家委員會判定,評價陳述不存在技能問題的,應當保持評價陳述;評價陳述存在技能問題的,出具評價陳述的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應當改正過錯,從頭出具評價陳述。


  第二十六條 房子征收評價判定過程中,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應當依照評價專家委員會要求,就判定涉及的評價相關事宜進行闡明。需求對被征收房子進行實地查勘和查詢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幫忙。


  第二十七條 因房子征收評價、複核評價、判定作業需求查詢被征收房子和用於產權互換房子權屬以及相關房地產買賣信息的,房地產管理部分及其他相關部分應當供給便利。


  第二十八條 在房子征收評價過程中,房子征收部分或許被征收人不合作、不供給相關材料的,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應當在評價陳述中闡明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除政府對用於產權互換房子價格有特別規則外,應當以評價方法斷定用於產權互換房子的市場價值。


  第三十條 被征收房子的相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子的區位、用處、權力性質、層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築結構等相同或許相似的房地產。


  被征收房子相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是指被征收房子的相似房地產在評價時點的均勻買賣價格。斷定被征收房子相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應當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要素。


  第三十一條 房子征收評價、判定費用由托付人承當。但判定改變原評價成果的,判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承當。複核評價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承當。房子征收評價、判定費用依照政府價格主管部分規則的收費規範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在房子征收評價活動中,房地產價格評價安排和房地產評價師的違法違規行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與補償法令》、《房地產評價安排管理辦法》、《注冊房地產評價師管理辦法》等規則處分。違反規則收費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則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3年12月1日原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子拆遷評價指導定見》一起廢止。但《國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與補償法令》實施前已依法獲得房子拆遷許可證的項目,持續沿襲原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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