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方當事人被現已決裂的婚姻摧殘的痛苦不堪、寄期望於經過法令途徑解除夫妻聯係時,確實得到的成果,往往是法院判定不予離婚。那麽,終究為什麽法院在第一次申述離婚時不判離呢?
問題谘詢:
我聽別人說,假如兩邊計劃離婚,一方堅持不同意離婚,那麽申述到法院,法院第一次基本是不會判離的。我想問您一下,這樣的說法對嗎?假如一方堅持不離婚,能夠拖到什麽時候呢?還有為什麽會有這樣的法令規則呢?謝謝!
律師答複:
這位朋友您好。您所聽到的這種說法確實是存在的,關於這方麵的問題,下文能夠為您做一個參閱。
我們知道,離婚是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的,假如夫妻中的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能夠經過訴訟的方法解除婚姻聯係。當一方當事人被現已決裂的婚姻摧殘的痛苦不堪、寄期望於經過法令途徑解除夫妻聯係時,確實得到的成果,往往是法院判定不予離婚。那麽,終究為什麽法院在第一次申述離婚時不判離呢?
依據我國《婚姻法》規則,法院判定離婚需求具備法定的應當判定離婚的景象,這些景象包括重婚或許有愛人者與他人同居;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實施家庭暴力或許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因愛情不和分家滿兩年;一方下落不明。先不說契合法定判定離婚的景象很少,即使存在法定判定離婚的景象,實踐中也一般由於證據不足等原因而無法滿足法定判定離婚的條件。
在不具備法定離婚景象的離婚訴訟中,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是法官不予判定離婚的一個重要理由。法庭上,對方往往稱夫妻之間愛情尚在,期望能持續好好生活,關於此種景象,法官一般會給被告一個機會,期望兩邊能夠珍惜夫妻之間的愛情,維係夫妻聯係,判定駁回申述。
一般情況下,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原因有兩種情況:
一、真摯悔過,不想離婚。雖然生活中夫妻之間會由於一些生活上的小事常常發生口角,但被告放不下與原告之間的愛情,不管原告想離婚的決心多麽堅決,被告仍想款留。
二、被告明知夫妻愛情現已完全決裂,無法持續共同生活。但關於夫妻共有的產業,被告想獨吞或許想得到大部分。為了轉移夫妻之間的共同產業,故意拖延時刻不同意離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七)項規則:“判定不準離婚或許調停和洽的案子,判定、調停保持收養聯係的案子,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申述的,不予受理。”關於第一次判定不予離婚的案子,需求六個月之後才能夠提起第二次訴訟,而這六個月的時刻,則為對方歹意轉移產業供給了待機而動。為此,當事人要做好避免產業轉移的準備,以免形成自己產業權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