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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婚前共同買房在離婚後如何分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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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婚前共同買房在離婚後如何分割呢?

發布日期:2019-03-20 作者: 點擊:


  婚後買的房一般都歸於夫妻一起產業,可是若在婚前買房呢?這個房子的歸屬又該怎樣算呢?離婚時應該怎樣分呢?


  1婚前兩邊一起出資購房,產權證上隻掛號一方名字,離婚時房子怎麽切割?


  假如兩邊婚前一起出資購房,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隻寫了一方的名字,夫妻離婚時,掛號一方極易主張該房子為婚前個人產業,另一方無權要求切割。此刻,假如房產產權掛號一方不供認另一方在購房時的出資行為,另一方又沒有充分的依據證明其出過資,法院就無法認定房子為夫妻一起產業,另一方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護。


  因此,男女假如在結婚前一起出資購買房子,在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應該簽署兩邊的名字,防止日後發作爭議。


  2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購房,掛號於一方名下,婚後一起還貸,離婚時怎麽切割?


  在一切涉及房產切割的離婚案中,這種狀況最為雜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則:“夫妻一方婚前簽定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產業付出首付款並在銀行借款,婚後用夫妻一起產業還貸,不動產掛號在首付款付出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兩邊協議處理。兩邊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能夠判定該不動產歸產權掛號一方,沒有歸還的借款為產權掛號一方的個人債款。兩邊婚後一起還貸付出的金錢及其相對應的產業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則的原則,由產權掛號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我國實行夫妻產業共有製,除非有特別約好,不論是一方用個人的婚後薪酬還貸,還是用兩邊的婚後薪酬還貸,均為婚後使用一起產業還貸,另一方無需舉證證明。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所建立的享有房子產權一方對另一方的補償原則是:還貸越多,補償越多;增值越多,補償越多。當然,假如享有房子產權的一方有依據證明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產業,那麽該部分不該認定為“兩邊婚後一起還貸付出的金錢”。


  實踐中,法院審理相似案子時,大都把房產判定給產權掛號一方一切,一起要求其用現金補償另一方,這是由於這樣做能夠防止從頭辦理房產掛號手續,對兩邊都有利。


  3婚後一起借款購買房子,產權怎麽認定?


  夫妻結婚後,用一起的收入購買房產,隻要沒有對房產怎麽分配進行特別約好,無論房產證掛號在一方名下還是掛號在兩邊名下,也不論房子是借款購買還是全款購買,這個房產在法律上就清晰歸於夫妻一起產業。


  但有必要留意的是,當房產掛號在一方名下時,另一方可能麵臨一定的危險。這種危險並不在於產業性質會發作改動,而在於雖然產業在你名下,卻可能無法獲得。由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則,當一方未經另一方讚同出售夫妻一起共有的房子,假如第三人,也就是買受人是好心購買,付出了合理對價並辦理了產權掛號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撐。權益遭受危害的一方隻能在離婚時請求擅自處置的一方賠償損失。


  為此,夫妻兩邊在購房時,應將兩邊名字一起簽署在購房合同、發票等材料上,並將房產證辦理在兩邊名下,以防止日後發作夫妻一方擅自處置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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