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人希望通過訴訟來解決民事糾紛。但是,也有很多人不知道專業法律知識,在接到法院應訴通知後不積極應訴。在本文中,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對被告未能積極回應可能造成的法律後果進行了梳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
被告人被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一些民事糾紛案件的被告必須出庭。《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
人民法院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強製傳喚必須到庭的被告人
律師建議,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通常在收到應訴通知後積極準備應訴,以避免判決結果對自己的不利影響。因為在我國,當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時,法院有權缺席判決。在司法實踐中,不僅存在被告不回應法院缺席判決的情況。經法院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可以駁回案件。但是,如果被告提出反訴,法院也將根據缺席判決處理。
法院做出的缺席判決與當事人不缺席時做出的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將按照法定程序宣布判決並送達缺席方。在許多情況下,由於缺席判決一方下落不明等原因,判決無法送達,並將宣布送達。在司法實踐中,通常通過在法院張貼通知、在收件人的原住所張貼通知或在報紙上刊登通知來宣布送達。因此,建議選擇起訴解決糾紛的原告和收到應訴通知書的被告都要認真對待,以免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甚至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