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縣一農莊因廚房環保油發生泄漏,引起火災。當時,正在農莊就餐的汪先生和李先生不顧自身安全,情急之下砸開廚房的玻璃窗,衝入火海,將火災現場4隻液化氣罐拖移到安全地方,避免了一樁爆炸事故的發生,確保了現場幾十名顧客的生命安全。而汪先生和李先生全身重度燒傷,經鑒定,汪先生構成一處四級傷殘一處八級傷殘;李先生構成九級傷殘。汪先生和李先生起訴到縣人民法院,要求農莊和承保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農莊提出反訴要求李先生和汪先生承擔對損壞玻璃窗的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判決由保險公司分別賠償汪先生、李先生經濟損失各20萬元;由農莊賠償汪先生經濟損失52821元,李先生經濟損失37023元;並駁回了農莊的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後,農莊和保險公司均支付了汪先生、李先生的賠償款。
律師分析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是近年來有些人在見義勇為的過程中,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甚至救人之後反成了“被告”,這讓好多人路見不平不敢吼了。“扶不扶”“救不救”已然成了社會的熱議話題,人們對於見義勇為的猶豫,讓本來的社會美德變了味道。因為民法典出台前,民法通則第109條及侵權責任法第23條,雖然對見義勇為者的求償權進行了規定,但對於見義勇為者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是否可以免責未進行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的上述條款,給好人吃了一顆定心丸,讓好人做好事不再有後顧之憂。以後麵對“扶不扶”、“救不救”的問題時,可以遵從本心,堅持做好人。
律師建議
我們在路見不平的時候,不光要見義勇為,還要見義智為,比如可以采取全程錄音錄像,邀請第三人見證等方式,盡量減少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