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9年8月,李某為9歲的兒子張某報名參加甲公司組織的夏令營活動,該活動為含住宿的封閉式夏令營活動,為期10天,床位為雙層鐵床,其中張某床位在第二層。活動期間,某日早晨,張某在起床時不慎從床上跌落至地麵,後由甲公司及時將張某送往醫院並通知李某。經醫院X片顯示,確認張某左手橈骨骨折,隨後對張某采取石膏固定進行治療,並在一個月後拆除石膏時再次通過X片顯示,骨折處複位良好。醫療期間所產生的費用由甲公司先行墊付,並通過其購買的商業保險用於支付。
2020年6月,張某覺得左手不適,要求甲公司另行賠償,協商無果後遂起訴至法院,並於2020年10月經過司法鑒定,確認左腕關節功能喪失達25%以上,達到10級傷殘。
通過庭上證據舉示,張某從摔傷後至2020年10月期間,曾多次參加跆拳道等相關體育活動,因此甲公司認為張某未及時進行傷殘鑒定,可能存在因其他劇烈運動造成傷勢加重的情形,因此其10級傷殘與在2019年8月從床上摔傷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爭議焦點:
1、張某10級傷殘是在2020年10月通過司法鑒定評定,與其2019年8月摔傷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2、甲公司對張某的摔傷是否存在過錯,張某是否應自行承擔相應後果。
法院判決:
摔傷事故發生時,張某年齡已超過8歲,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上下高低床的行為已經具備相應能力,應當對從二層鐵床上摔下的行為承擔部分責任。而甲公司作為夏令營活動的組織者,雖然張某已經年滿八歲,但仍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甲公司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安全教育,向包括張某在內的營員強調夏令營的注意事項,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但甲公司並未舉示證據證明已經對張某進行了相應安全教育,應承擔相應責任。綜合考慮張某受傷過經過及原因,認定張某承擔40%的責任,甲公司承擔60%的責任。
由於本案中,甲公司無證據證明張某傷殘係由其他原因直接造成,且張某傷殘部位與其2019年8月的受傷部位相吻合,應當由甲公司承擔相應侵權責任,並承擔殘疾賠償金。
律師點評:
在侵權責任關係中,一般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被侵權人舉示侵犯發生的基本事實的相關證據,若被告方對此有異議,應當舉示相反證據予以反駁,否則將承擔不利後果,當然,應當注意的是,以下四種特殊侵權訴訟采取了舉證責任倒置,應當由被告方舉證證明不存在侵權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責任: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zhuanli引起的zhuanli侵權訴訟;2、因環境汙染致人損害引起的侵權訴訟;3、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4、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本案中,還應提請大家留意的是,按照《民法總則》以及即將實施的《民法典》,我國限製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從10歲調整為8歲,這也是本案中張某應當承擔一部分責任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