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0年,張男和某女登記結婚,當年生育一子,張男的母親秦某當上奶奶,幫著兒子、兒媳照顧孫子的生活,其樂融融。在孫子1歲時,兒子、兒媳辭去公職到深圳打拚。小兩口在外9年,僅回家探望過3次,照料孫子的生活自然由奶奶承擔,且兒子、兒媳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一切都是秦某承擔,2019年夫妻二人將其孩子帶到深圳共同生活,僅留秦某一人在老家獨自生活。秦某獨自生活數月,提出與兒子共同生活被拒,秦某心涼至極,向法院遞交了一份起訴狀,稱兒子兒媳不盡責應付撫養費18萬,並向法院提交了撫養孫子支付的票據和數份鄰居證人證言等。
【裁判意見】
起初接到案件時,本案法官,對秦某的做法多有不解。現實中,家中由老人幫忙照顧孫輩的情況並不少見,真的因此跟兒女翻臉的案件,她還是第一次遇到。法院經審理認為,秦某撫養孫子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法院綜合撫育孩子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秦某所提交的證據,酌定夫妻共同支付撫養費的金額為10萬元。
【律師分析】
祖父母沒有帶孫義務,根據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一法定義務的主體首先是父母。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隻有在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情況下,才會對未成年的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律師建議】
傳承尊老愛幼的美德,才是化解此類矛盾的基石,本案的起因係兒子兒媳拒絕與秦某共同生活而發生。從我們的民俗出發,特別是在小夫妻都要工作的情況下,祖父母幫忙照顧孫輩是比較常見的情況,但法律上並沒有強製的義務。法律沒有規定隔代人之間的撫養關係,老人的出發點其實是在幫助自己的兒女做事情,而並非是在祖孫之間又建立起撫養關係。如果祖輩是短期、臨時的幫忙,從法律和社會道德的角度,這種情況還是應當予以提倡,據此主張相應費用是不合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