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未造成損害有可能犯罪嗎
案情簡介
2020年某日,李某(家住五樓)與何某發生爭執,李某一時激憤,從廚房拿出一把菜刀,何某見狀上前奪刀未果,李某將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發覺後向樓上質問,李某聽到質問聲後,又去廚房拿第二把菜刀,何某再次上前奪刀未果,李某又將第二把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見狀報警。
裁判意見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高空拋物行為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其從建築物拋擲物品行為已經構成高空拋物罪,依照《刑法》判決被告人李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律師分析
《刑法》第291條之二第一款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可見,造成實質損害,並不是高空拋物情節嚴重,構成高空拋物罪的必須要素。刑事司法領域依法妥善處理高空拋物案件,正是國家公權力防範和遏製高空拋物行為發生的進一步舉措。
律師建議
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可能會構成高空拋物罪而承擔刑事責任。為了自己的人生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請勿高空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