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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女輔警案看敲詐勒索罪的罪與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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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女輔警案看敲詐勒索罪的罪與罰

發布日期:2021-04-06 作者:餘長江律師 點擊:

  ——從女輔警案看敲詐勒索罪的罪與罰


  2021年3月12日,一條“江蘇女輔警與多名公職人員發生性關係敲詐勒索近400萬獲刑”的消息在網絡流傳,引發網友強烈關注。這則由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顯示,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90後輔警許某同時或不間斷的與多名公職人員發生不正當關係,後以家人得知後找被害人鬧事以及自己購房、懷孕、分手補償等為由,利用公職人員擔心曝光後影響工作、家庭、名譽的心理,先後敲詐9人共計人民幣372.6萬元。2020年12月,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一審判決許某13年,並處罰人民幣50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372.6萬元。


  在洶洶民意中,網民都在為許某叫屈,那麽一審判決是否合理呢?本律師基於一審判決書公開認定的事實簡要分析女輔警所涉敲詐勒索罪。


  一、什麽是敲詐勒索罪?


  1、《刑法》第274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所有人、占有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索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其行為結構:實施恐嚇行為——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對方基於恐懼心理處分財物——行為人取得財物。


  2、敲詐勒索與行使權利如何區分?


  案涉行為要構成敲詐勒索罪,需要具備該罪的構成要件。


  第一,主觀上,行為人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具有可以主張的財產性權利,行為人行使該權利,則表明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第二,客觀上,行為屬於恐嚇行為,也即以惡害相通告,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以此脅迫對方給錢。


  二、本案中女輔警的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基本都比較熟悉,罪與非罪的界限是比較模糊的,常常難以界定,前者往往抓住了後者的一些軟肋達到占取財物的目的,而且在道德上,被害人往往也有一定甚至重大的過錯。


  本案一審判決書指出許某索要補償的理由包括:懷孕流產、分手、家人欲鬧事、購買房屋、揭發生活作風問題、向官員家屬曝光,在這些理由中,如果確實存在懷孕流產的事實,那麽,因為畢竟這對許某身體客觀上確實造成了一定損傷,主張一些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也在情理之中,至於其他理由不能算是合理債權。


  因此,許某並不是在行使法律所保護的合理權利,其對9名公職人員的威脅、恐嚇行為就失去了合理權利行使的基礎,其抓住公職人員害怕曝光後影響工作、家庭、名譽的心理,先後索要被害人孫某、朱某乙等人共計人民幣372.6萬元。故按照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來看,許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也實施了要挾行為,許某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犯罪的構成,構成敲詐勒索罪。


  三、本案一審處13年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量刑是否過重?


  1、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很多網民拿女輔警案和吳某某被敲詐3700萬(未遂)案,判三緩三對比,其實兩案不完全一樣,吳某某之前給付給女方的分手費1400萬被法院認定為吳某某的自願行為,而未被認定為敲詐勒索的金額,法院僅僅認定被告向吳某某索要3700萬元為敲詐勒索行為,而吳某某在未給付這3700萬元的情況下即選擇報警,所以,被認定為敲詐勒索未遂。遂作出緩刑的判決,並無不當!


  2、關於刑期。法院確定被告人的刑期有嚴格的步驟和方法,敲詐勒索罪有三檔刑期,根據犯罪數額或情節分別對應:3年以下、3-10年和10年以上。女輔警的犯罪金額為372.6萬元,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應當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根據《江蘇省<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規定,敲詐勒索數額達40萬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經檢索江蘇省已生效的敲詐勒索罪判例,370餘萬元的犯罪數額,量刑在13年屬於正常範圍。


  關於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罰金金額在2000元至違法所得兩倍即745.2萬元以下判處,故單從適用法律上來說,一審法院判處500萬元並無不當。


  故一審法院的量刑從簡單適用法律角度來說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3、但本律師認為其量刑也存在以下幾個有待商榷的地方:


  首先,一審判決未考慮到被害人的過錯問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根據被害人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可以對行為人酌情從寬處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一審判決沒有關注到被害人過錯。本案涉案的被害人都是公安局副局、所長、校長、副院長等領導一級的公職人員。在兩性關係中處於主導地位,案發當初,作為執法人員的公安局副局、所長,比一般百姓更懂法律,麵對許某的犯罪行為,不僅不予以製止,且違背職務道德與下屬發生關係,可以說這些身為受害人的公職人員對本案的發生也是有一定過錯的。如果認定被害人有重大過錯,那麽,本案就應當對被告從寬處理!顯然一審的處理是沒有從寬的!


  其次,一審判決對敲詐的事實認定也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一審判決中的第9起,2016年許某與時任派出所所長的劉某發生關係,被索要20萬,2018年後升任公安局副局長,兩人繼續發生關係,被索要108萬,作為公安局副局長如果第一次被敲詐,兩年後會成為被敲詐的回頭客,也與常理不符。


  結語


  本律師認為,“女輔警敲詐勒索案”近期在網上發酵,網民普遍對該名女輔警表示出“同情”的態度,認為對於女輔警的處罰有失公允,本律師認為法院應當傾聽圍觀大眾的反應,這樣的判決才更能體現普通大眾的內心公正和道德取向。但是,由於普通大眾並非案件辦理的參與者,對案件的證據構成以及確認事實以及庭審情況均不能全麵掌握,故也希望圍觀大眾尊重法院作出的裁決!


  本案目前因被告人許某已經上訴,該案已經進入二審程序,相信二審法院會以查明的事實,結合相關證據作出公正判決。女輔警案二審判決結果如何,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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