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女士早年喪偶,獨自一人把2個兒子撫養成人,大兒子成家後對李女士不聞不問,完全沒有盡到贍養責任,二兒子非常孝順李女士,但是二兒子是“妻管嚴”,對二兒媳是言聽計從。如今李女士已經76歲高齡,打算把僅有的一套住房過戶給二兒子,但是又擔心房屋過戶後二兒媳對她不好,甚至把房屋出售,那麽李女士就沒有房屋可居住了?
律師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麵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的規定,李女士可以將房屋過戶給二兒子的同時與二兒子簽訂居住權合同,並到房管部門辦理居住權登記。由此既可以滿足李女士擬在有生之年將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給二兒子的意願,又能夠保障李女士在失去房屋所有權之後,不至於被二兒子將房屋出售後造成居無定所的困頓局麵。
律師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居住權是民法典新增的規定之一,如果是購買二手房,建議一定要到房管部門查詢房屋是否登記有居住權,以免出現“房子歸你,但你住不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