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糾紛裏的“房屋合同糾紛”
房屋合同糾紛是指房屋買賣過程中出現的糾紛,包括售房廣告引起的糾紛、認購書相關的糾紛、房屋買賣合同價款支付相關糾紛、房屋交付相關的糾紛、延期辦證的糾紛、懲罰性賠償的糾紛、二手房買賣的糾紛、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與房屋按揭關係的衝突與協調、有關包銷的糾紛等。
在房價不斷上漲的過程中,政府也出台對應的調控政策,以成都為例:成都限購令,擴大住房限購範圍,將二手住房納入限購範圍且擴大了限購區域限購令的出台。
由於限購令的出台,剛需者一房難求,成都房價一路看漲,業主坐地起價和違約案例比比皆是。
一旦賣方出現提價、違約等行為,購房者可以進行的維權包括強製其繼續履行合同、強製過戶、索賠違約金等。
方違約情況下,買方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務必需具備的條件包括。
首先,購房者要具備購房資格。
其次,賣方最好持有紅本房產證,並確保沒有其他查封影響過戶的情形。其次是最好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如果有辦理抵押登記,要將賣家的銀行作為第三人,以便法官判決銀行配合贖樓手續,解決贖樓問題。
此外,購房者要能夠一次性付款。為了解決執行難題,若不能一次性付款就需要賣家配合辦理按揭手續,因此執行難度較大。
不過,在現實生活中,不少購房者遭遇賣方違約後,已經無心繼續合同,隻想拿回屬於自己的損失。四川蓉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提醒,在賣方違約情況下,要慎重選擇是要求解除合同、還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如果不具備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就要選擇要求解除合同。而一旦選擇要求解除合同,即使後來具備了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也無法再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因一旦通知解除合同,通知到對方時就生效了。如果先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後來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解除合同,相對來說沒有程序方麵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