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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事項違反公序良俗,受托人收取的委托費用是否應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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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事項違反公序良俗,受托人收取的委托費用是否應予返還

發布日期:2018-11-19 作者: 點擊:

受托事項違反公序良俗,受托人收取的委托費用是否應予返還

 

【案情簡介】

張某與李某於2012年3月份經朋友介紹相識。在2015年9月份的一次飯局上,李某私下向張某稱能幫張某剛從學校畢業的兒子張某某協調關係、安排工作,但需要一定的招待、活動費用,並向張某承諾若事情辦不成則將在扣除相關已開支的費用後、退還其餘所收費用。2015年10月至次年5月,張某陸續向李某通過銀行轉賬支付款項共計10餘萬元。李某在收到前述款項後,為張某兒子張某某調動工作的事情遲遲沒有下落,直至2016年7月依然仍未落實。2016年9月份,張某某隻好外出打工,到了浙江一家私企上班。其後,張某多次要求李某退還所收取的費用,但均遭李某以所收款均已開支、是因張某某自身條件不夠優秀導致協調安排失敗為由予以拒絕。

 

【爭議焦點】

一、本案委托合同是否有效?

二、李某是否應當向張某退還基於委托事項已收取的費用?

 

【法律評析】

一、本案委托合同是否有效?

第一,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事項應當具有合法性。

依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合同。本案中,張某委托李某從中運作活動從而為其兒子張某某協調、安排工作。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規並沒有明文禁止類似本案的委托事項。換言之,本案委托事項並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同時,本案委托事項也不屬於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認定合同無效的其他情形。

因此,本案委托合同的效力不宜直接予以否定。

第二,“公序良俗”是民事活動應遵守的基本原則。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七條、第十條、《民法通則》第六條、第七條、《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民事活動應當符合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我國社會曆來講究人情關係,用金錢“找關係、走後門”的現象時下依然存在。從近年揭露出來的“跑官”、 “要官”、“買官”、 “賣官”等眾多腐敗案,再到司法工作中的“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何償不是“關係” 、“金錢”和“權力”和相結合衍生出的惡果。如果允許通過“金錢”和“權力”就能夠幫助“關係”戶的子女解決就業問題,勢必將助長借助“金錢”來“不走正道、專找關係”的不良社會風氣,同時也嚴重侵害了我國《勞動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不特定第三人的平等就業權利。若類似本案中的委托事項得已完成,必將牽涉到公權力的濫用或尋租,且極易滋生腐敗。

因而,本案委托事項明顯違反了公序良俗,與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就業價值取向明顯相悖。

第三、法律有懲罰不法行為的功能,更有教育社會公眾、引導社會積極向善的價值取向。

雖然現行法律並沒有對類似於本案的委托事項作出明確評價,本案所涉委托事項雖然沒有達到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但欲想通過不正當手段達到目的的行為嚴重違背社會公平正義,不符合法治社會發展潮流,因此不應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二、李某是否應當向張某退還基於委托事項已收取的費用?

基於本案所涉委托事項已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張某、李某雙方也均不應從委托事項中獲取利益,故李某應退還張某已支付的全部款項。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總則》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通則》

第六條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第七條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法》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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