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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報廢汽車上路發生交通事故後需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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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報廢汽車上路發生交通事故後需要如何處理?

發布日期:2018-11-30 作者: 點擊:

  機動車強製作廢規則和違規處分


  2013年5月11日,被告張某無證駕馭沒有年檢的二輪摩托車(強製作廢期為2012年9月29日)由鄭墩鎮行進村沿鄭護線往鬆溪縣梅口村方向行進,遇原告黃某(鬆溪縣三維 利紙業有限公司從事打漿工)駕馭二輪電動車相向駛來,兩輛車在路途中心相碰撞,形成原、被告受傷及兩輛車損壞的交通事端。經部分認定原告黃某與被告張某負事端平等職責。肇事車掛號一切人為被告葉某,於2012年11月轉賣給被告張某。


  法院經公開審理作出判定,被告張某承當補償48421.4元職責,被告葉某不承當連帶職責。原告黃某向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案經二審判定,張某亮承當補償 48421.4元職責,葉某承當連帶職責。


  不合法轉讓作廢車生意雙方均違法


  2013年5月1日開始履行的《機動車強製作廢規範規則》裏提到:“小、微型非營運載客轎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運用年限約束。”也就是說普通的非營運私家車不在強製作廢的範圍內,私家車主也不存在這類違法行為。


  2013年12月31日以前發作的售賣作廢車或自行拆解作廢機動車的違法行為隻沒收不合法所得,不再處以等額罰款;而2014年1月1日以後發作的這些違法行為,嚴厲按照《路途交通安全法》第100條第3款之規則,除沒收不合法所得以外,還將處以不合法所得等額罰款。這些車輛的一切人在承受行政處分後,即能夠處理有關的機動車掛號事務。別的,值得注意的是,依據《作廢轎車收回管理辦法》規則,明知是作廢車,還要購買,也會被相關部分處以2萬到5萬元的罰款。


  作廢車輛轉讓後,原車主是否需要承當事端連帶職責?


  《侵權職責法》第五十一條規則,以生意等方法轉讓組裝或許已到達作廢規範的機動車,發作交通事端形成危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當連帶職責。本案中,2012年11月,轉讓人葉某將強製作廢期為2012年9月29日的摩托車轉賣給張某,2013年5月11日,張某無證駕馭沒有年檢的二輪摩托車,形成交通事端,依據法律規則,葉某和張某要承當連帶職責。


  我國法律規則,以生意等方法轉讓組裝或許已到達作廢規範的機動車,發作交通事端形成危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當連帶職責。也就是說,轉讓人包含掛號一切人假如知道或應當知道是到達作廢規範的機動車而轉讓發作交通事端的,要和受讓人承當連帶職責。假如掛號一切人轉讓車輛時沒有到達作廢規範,掛號一切人不必承當連帶職責,受讓人又轉讓到達作廢規範的機動車發作交通事端的,要和次受讓人承當連帶職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補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說》第六條規則,組裝車、已到達作廢規範的機動車或許依法製止行進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並發作交通事端形成危害,當事人懇求由一切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當連帶職責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那麽本案中,葉某已把摩托車賣給張某,為什麽還要承當連帶職責呢?組裝和已到達作廢規範的機動車,由於其不能到達機動車上路行進的安全規範,上路行進後極易形成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馭人和行人的危害。所以,轉讓組裝的或許已到達作廢規範的機動車自身就具有違法性,上路行進又具有更大的危險性。


  因而,對以生意、贈與等方法轉讓組裝的或許已到達作廢規範的機動車,發作交通事端形成危害的,適用無過錯職責準則,且沒有法定免責事由,並由生意、贈與等轉讓人和受讓人、贈與人和受贈人承當連帶職責。這樣規則有利於防備並製裁轉讓、駕馭組裝的或許已到達作廢規範的機動車的行為,更好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在受害人有危害時,也能夠依據本條規則獲得較為充沛的危害補償。


  駕馭強製作廢期的車輛該怎麽處分?國家對作廢機動車的收回、拆解和機動車的修補實施嚴厲的監督管理。作廢轎車收回企業必須拆解收回的作廢轎車。其中,收回的作廢營運客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拆解的“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鍛煉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夠持續運用的,能夠出售,但必須標明“作廢轎車回用件”。製止任何單位或許個人運用作廢轎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組裝轎車,製止作廢轎車整車、“五大總成”和組裝車進入市場交易或許以其他任何方法交易,製止組裝車和作廢轎車上路行進。


  依據路途交通安全法的規則,出產、出售組裝的機動車的,沒收不合法出產、出售的組裝車,能夠並處不合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出售已到達作廢規範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出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予以收繳,強製作廢。依據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的規則,駕馭組裝的機動車或許已到達作廢規範的機動車上路途行進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分應當予以收繳,強製作廢。對駕馭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馭證。


  機動車怎麽認定為作廢車輛?


  那麽,機動車強製作廢有什麽相關規則和約束呢?“已到達作廢規範的機動車,包含國務院《作廢轎車收回管理辦法》中所指的兩類作廢機動車,主要是指“到達國家作廢規範,或許雖未到達國家作廢規範,但發動機或許底盤嚴峻損壞,經查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轉安全技術條件”的機動車。


  依據《轎車作廢規範》、《摩托車作廢規範暫行規則》、《農用運輸車作廢規範》的有關規則,到達運用年限的車輛一般都應當作廢,到達運用年限的法定車輛假如經公安車輛管理部分依據有關規則嚴厲查驗,性能符合規則的可延緩作廢,但需按公安部規則添加查驗次數。所以車輛已到達運用年限,又沒有年檢的,能夠直接認定為作廢車輛。


  為何職責區分是平等職責,可是處分不同呢?


  本案對受害人即原告黃某的丟失大小描繪不太詳細。涉案摩托車已達作廢規範,必定沒有交納交強險,未依法投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作交通事端形成危害,當事人懇求投保職責人在交強險職責限額範圍內予以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以假如黃某的丟失在交強險的職責限額內,丟失全部由張某和葉某連帶補償。假如黃某的丟失超出了交強險的職責限額,超出部分由黃某自己承當一半職責,另一半由張某和葉某承當。所以假如黃某的丟失在交強險的職責限額內,就不需要自己承當了,這就是本案判定沒有讓黃某承當職責的原因。


  轉讓已到達作廢規範的機動車,發作交通事端形成危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當連帶職責。所以咱們在出賣或許購買機動車,一定要檢查機動車是否已到達作廢規範,假如已到達作廢規範,一定不要出賣和購買,不然機動車一旦發作交通事端,就要承當連帶職責。


  金錢誠可貴,生命價更高。在確保持有有效證件駕馭合格車輛的前提下,也應該嚴厲遵守交通規則,做到慎重駕馭,真愛生命。對別人擔任,對自己擔任,平安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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