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合要素
有限責任公司雖然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本錢的聯合,但因其股東人數有上限的規定,本錢又具有封閉的特點,故股東之間具有人身信任要素,具有“人合”的色彩。我國的有限公司具有“人合”與“資合”的兩層性質。這種兩層性質,不僅反映在有限公司對外聯係上,也反映在它的內部聯係上。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突出表現在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作出決議時的約束態度。這種約束,其意圖在於保護股東的緊密聯係,避免公司因股東的變化而影響出產經營活動。
2、諾言保證
因為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較少,我國《公司法》規定是五十人以下。彼此之間一般比較了解,既注重公司本錢的確定和充分,又能兼顧股東相互間諾言聯係的維持,重視股東本身的產業狀況、商業諾言、經營才能等個人條件,由此勢必強化股東對公司的使命感和責任感,使公司對外具有較高的諾言等第。
3、經營管理
需要有限公司股東建立公司時,相互之間看中的或許不是資金,出資問題在有些股東看來並不是第一位的,特別是在高薪技術公司中,雙方或許多方協作或許是一種優勢互補的結果,比如,甲股東有充分的資金,乙股東擁有zhuanli或許非zhuanli技術,丙股東則擅長公司運作和管理。這樣的協作有利於公司的經營和效益的提高,任何一方退出,都或許使公司陷於窘境,也違背當初協作組建有限公司的初衷。因此,對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予以適當的約束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