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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合同無效和惡意抗辯是怎樣進行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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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合同無效和惡意抗辯是怎樣進行認定的?

發布日期:2018-12-29 作者: 點擊:


  一、歹意抗辯的寓意、表現形式及發作原因


  抗辯權首要是指依據實體法上的規則而享有的敵對對方懇求權的一種權利。所謂歹意抗辯,指當事人違背誠信準則,而針對對方的懇求提出抗辯,實際上是一種亂用抗辯權的行為。[1] 當時在合同膠葛訴訟中,經常會遇到這種經過歹意抗辯而躲避承當違約職責的現象。在司法實踐傍邊,歹意抗辯包含兩種景象,一種是一方當事人在合同簽定後,自動提起訴訟,要求供認合同無效以回絕實行合同;另一種表現形式是一方當事人在合同簽定後,有意不實行合同,待對方提起訴訟要求其實行合同時,再針對對方訴求提出抗辯要求法院供認合同無效。


  導致歹意抗辯的原因許多,其間最首要的是原因就是在合同簽定今後,發作了一些事由,導致一方當事人不願再繼續實行原合同,然後借歹意抗辯來否認合同的效能以達到躲避合同職責或尋求更大利益的意圖。試舉兩個例子說明:例一、我國《穩妥法》第五十六條規則:“以逝世為給付穩妥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穩妥人書麵同意並認可穩妥金額的,合同無效。”甲為其母乙購買一份意外險,乙係文盲,未書麵認可該合同,但某穩妥公司仍承保並出具報單。後乙逝世,甲要求穩妥公司給付穩妥金,穩妥公司以穩妥合同未經被穩妥人書麵同意並認可穩妥金額,屬無效合同,並回絕支付穩妥金。例二、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則:“商品房預售,應當契合下列條件:(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處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某房地產開發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隱瞞該現實,與大量購房者簽定了購房合同。後因房假大幅上漲,該開發商自動提起訴訟,要求供認其與購房者簽定的購房合同無效。例一、例二都歸於比較典型的歹意抗辯,其發作的原因就是為了躲避合同職責,避免承當職責和尋求額外的利益。


  二、司法實踐中歹意抗辯不該得到支撐:


  關於歹意抗辯行為能不能支撐我國現行法令沒有清晰規則,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就此做出司法解說。由於我國法令對歹意抗辯缺少約束,歹意抗辯的事例時有發作,由於法令規則的缺少又同時導致了審判實踐中的紊亂,因而,清晰對歹意抗辯的觀點就顯得很有必要。筆者以為歹意抗辯不該得到支撐,首要理由分述如下:


  首要,歹意抗辯不契合民法的誠實信用準則,歹意抗辯行為人的行為因違背了誠實信用準則而不該得到支撐。在現實生活傍邊,咱們經常看到一些當事人在一些特定事由發作後或是與對方當事人發作膠葛今後,常常為了回絕實行合同職責、避免承當合同職責而找出各種理由來建議合同無效,這種情況晦氣於合同的嚴守,也晦氣於強化交易中的誠信觀念。歹意抗辯一般都表現為一方在原先簽約根底與現實發作改變後,公開的供認自己違法、欺詐,並以此來建議合同無效,並期望經過合同無效尋求有利於自己的法令成果,這樣的行為和誠信準則完全是敵對的,這種歹意抗辯行為依據誠實信用的準則理應駁回。誠實信用準則是民法根本準則,是民法準則中的帝王條款,對該準則的遵守同時也表現了民事主體根本的商業道德。假如合同當事人在締結合同時明知其行為不契合法令規則,卻依然從事該行為,事後又由於這份合同的實行對其晦氣而建議合同無效以躲避合同職責,其行為顯然有違誠實信用準則,關於此類行為予以支撐,無異於鼓勵不誠信,在我國這樣一個誠信意思尚不夠強的國家實行此種準則,將形成極大的負麵影響。因市場行情改變而使實行合同帶來的晦氣益大於因承當合同無效職責而喪失的利益時,就會促使人們選擇後者,即以合同無效為借口而躲避合同的職責,必然會助長市場經濟活動中不講信稱為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別人利益於不顧的現象。[8]


  其次,支撐歹意抗辯違背了合同無效準則建立的意圖和主旨。合同無效準則建立的意圖首要是為了保護國家、社會的公共利益,發起社會公共道德。供認合同無效表現了國家對民事主體所從事的民事進行的幹涉,合同無效準則首要是避免、製裁違法行為。而在歹意抗辯景象下,違法行為人是自動懇求供認合同無效,並期望經過供認合同無效使其取得某種不正當的利益。筆者以為,這樣就根本違背了無效準則建立的意圖和主旨。假如歹意抗辯得到支撐,那麽好心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得不到支撐,相反違法行為人不隻不需要承當任何職責,還將取得某種不正當的利益。這正是象一些學者所指出的,“乃是一種古怪的法令。”[3]假如認可歹意抗辯,答應當事人經過歹意抗辯躲避職責,不隻嚴重背離法令的價值取向,且必將極大的損害法令的權威性。


  如前述穩妥法五十六條的規則,其立法意圖是為避免在被穩妥人人身上發作的道德風險,從立法意圖和主旨的視點來看,這樣的規則更多的表現的是一種管理性的要求,對這一規則的正確理解應當是說穩妥公司在簽發保單前應盡檢查職責,以避免投保人歹意投保,事後為取得穩妥金而歹意損傷被穩妥人。因而,筆者以為隻要被穩妥人才能建議非被穩妥人親身簽名然後建議穩妥合同無效,穩妥人、穩妥公司都不得以此建議合同無效。假如對穩妥公司的歹意抗辯行為給予必定,則不契合供認合同無效的意圖,也晦氣於製裁違法的歹意抗辯的行為人。


  再者,假如認可歹意抗辯實際就是必定當事人能夠經過違法行為獲利,將會慫恿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一方在從事某種違法行為之後,因合同實行的成果對自己晦氣便能夠建議合同無效,一旦合同實行的成果對自己有利便以為合同有用,假如這種合同無效的建議能夠成立,則將會起到慫恿不法行為人從事違法行為的成果。這就是說,違法行為人完全能夠為所欲為,然後使合同無效準則成為其尋求某種不正當乃至違法利益的手段。[4]


  在咱們的司法活動中,假如歹意抗辯一方的訴求能得到法令的支撐,那麽,其他民事主體將群起仿效,這將極大的損害誠信和公平準則在整個社會的認知度,這與咱們構建法治社會的開展方針是各走各路的。


  三、完善立法可避免、減少和抑止歹意抗辯


  合同法施行前的無效合同準則,過於著重國家幹涉,導致司法實踐中供認無效合同的規模過於寬泛,法令、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乃至政府部門擬定的紅頭文件,都可能成為判別合同無效的規範。在這樣的準則下,當事人歹意抗辯並取得支撐的景象不在少數。


  新的合同法突出並著重了合同法的私法特點,淡化了國家公權力對合同的幹涉,極大的縮小了無效合同的規模和外延。合同法第52條的規則,不是所有違法行為都會導致合同無效,而隻要違背法令、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則的合同才能被承以為無效;合同法同時還規則,非根本性條款短缺的合同在補救後可繼續實行;合同法同時建立了可吊銷合同準則、效能待定合同準則,使得意思表明不真實及主體不合格合同並不當然無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說經過規則“當事人超越運營規模締結合同,人民法院不因而確定合同無效。但違背國家約束運營、特許運營以及法令、行政法規阻止運營規則的在外”,解決了超越運營規模的合同的效能問題。能夠說,合同法及其司法解說,則更明顯地表現了合同法盡可能的縮小無效合同規模的立法主旨。


  筆者以為,我國現有的法令盡管沒有清晰規則阻止歹意抗辯,但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說中對無效合同規模的限縮以及對締約過錯職責的規則,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並抑止歹意抗辯行為的發作。但是,現行合同法的相關規則還不能完全抑止歹意抗辯行為的發作,如前所述,合同法52條規則“違背法令和行政法規強製性規則的合同歸於無效合同,但是,什麽樣的規則才歸於”強製性規則“?合同法並沒有進一步解說,假如不能正確理解並界定”強製性規則“,不同的主體站在不同的視點、態度仍可能對合同效能作出不同的確定,則仍將很難從立法上控製無效合同規模的擴大化,歹意抗辯也就同樣不可避免。


  現在,許多學者對法令法規的強製性規則做了進一步的分類,將其分為撤銷性規則和效能性規則兩類。撤銷性規則又稱管理性規則,其建立意圖首要是加強公權力對某類行為的監管。違背撤銷性規則但並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對違背撤銷性規則的合同主體能夠依法處以行政處罰,但不能因而否認合同的有用性。假如違背撤銷性規則的合同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景象,那它就是無效的。效能性規則就是法令法規清晰規則,不契合這些強製性規則的合同將導致不成立或無效的。按照這一分類方法來供認合同效能,許多關於合同無效的爭論將會自動終止,歹意抗辯也將得到更有用的抑止。


  當然,從長遠來看,咱們還是應盡快從立法上清晰阻止亂用無效合同宣告權的歹意抗辯行為。遼寧高院以作出了有利的測驗,在該院《關於當時商事審判中適用法令若幹問題的輔導意見》第33條第2款已做出了對立歹意抗辯的規則“在當事人一方超越權限締結的合同中,越權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錯,而另一方當事人為好心、無過錯,此種情況下,假如越權行為人自動提出供認合同無效,則其懇求不該得到支撐。”


  四、小結


  歹意抗辯發作的主觀原因是利益驅使,法令規則的不完善客觀上給歹意抗辯供給了土壤。歹意抗辯不契合根本的誠信準則,有悖於合同無效準則建立的意圖和主旨,在司法實踐中不該得到支撐。咱們應不斷完善法令,加強誠信教育,從根本上抑止歹意抗辯行為的發作,以保護法令的莊嚴,並實在保護好心合同相對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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