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人的財產權,是從著作權人宣布、轉讓或許答應他人運用其創造的著作而發生的財產權,它與著作權人的人身權的不可轉讓不同,是可以轉讓的。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下列財產權:
一、仿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法將著作製造一份或多份的權力;
二、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許贈與方法向大眾供給著作原件或許著作的複印件的權力;
三、租借權。即有償答應他人臨時運用電影著作和以相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造的著作、計算機軟件的權力,計算機軟件不是租借的主要標的的在外;
四、著作的展覽權。即揭露陳列美術著作、拍攝著作的原件或許複印件的權力;
五、廣播權。即以無線或許有線的方法揭露廣播或許傳達著作,以及經過擴音或許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相似東西向大眾傳達廣播的著作的權力;
七、扮演權。即揭露扮演著作以及用各種手法揭露廣播著作的扮演的權力;六、放映權。即經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揭露再現美術、拍攝、電影和相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造的著作的權力;
八、信息網絡傳達權。即以有線或許無線方法向大眾供給著作,使大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取得著作的權力;
九、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許以相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著作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力;
十、改編權。即改變著作,創造出具有獨創性的新著作的權力;
十一、翻譯權。行將著作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力;
十二、匯編權。行將著作或許著作的片段經過挑選或許編列,匯集成新著作的權力;
十三、獲取酬勞的權力。著作權人宣布著作,或許答應他人運用著作以及全部或部分轉讓著作權,可按照約定或許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則,獲取酬勞的權力;十四、應當由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