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羅某係重慶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管公司”)保安,某一天上午8時30分許,羅某在“物管公司”服務的某小區上班時,突然聽到小區外有人在大聲呼喊“搶人哪”,羅某立即跑出小區外的公路上,攔住了搶劫者,在與之博鬥中,不慎從路邊堡坎摔下受傷。事後羅某要求“物管公司”按工傷處理,被拒絕。羅某隨後向事發地人事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事發地“人社局”經審查後遂作出了《認定工傷決定書》。物管公司不服,遂向上級“人社局”提出複議申請,被維持。“物管公司”仍然不服,向事發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了維持了“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書》。
〔本案爭議集點〕
羅某從事的保安工作,雖然在上班中卻是在工作場所外見義勇為而受到違法犯罪的傷害是否應認定為因工受傷。
〔裁判要點〕
人民法院以羅某不顧個人安危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雖然受傷不在其工作場地,但其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認定“視同工傷”。
〔律師分析〕
本案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對正義行為的支持,彰顯了法律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秩序的法製精神,保障了勞動者參與對違法犯罪作鬥爭而受到損害的合法權益。
〔律師建議〕
一、用工企業或單位均應依法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積極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以此增強企業或單位的凝聚力。
二、在用工製度和勞動合同中增加對見義勇為行為的褒獎條款。以此體現企業或單位的社會責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