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公司訴員工張某,稱張某在2010年8月至2013年1月擔任該公司西南營銷總經理期間,向公司請求支付200萬元作為西南片區業務拓展費,該款項存入公司員工謝某的工商銀行卡內,由張某控製和使用該卡。張某任職期間及離職時均拒絕向公司提供款項去向和開支明細。該公司現要求張某就上述款項的用途明細及去向作出書麵陳述,並對不屬於因公開支的部分承擔返還責任。請求判令被告張某返還原告某公司2010年8月至2013年1月期間的西南片區業務拓展費用200萬元,並支付利息(以200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3年2月1日起計算至付清本金時止)。
【裁判要點】
關於涉案的200萬元款項,審理法院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4號《關於職工執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發生糾紛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答複》規定:員工在履行職務行為時從單位預支的款項,其與單位不存在平等主體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人民法院不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原告某公司在訴狀中要求張某就200萬元拓展費用的用途明細及去向作出書麵陳述,並對其中不屬於因公開支的款項部分承擔返還責任,結合某公司的訴稱以及庭審陳述,法院確認某公司所陳述支付給張某的200萬元拓展費用屬於張某在履行職務時所預支的款項,故雙方在此基礎上不存在平等主體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其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裁定駁回了原告某公司的起訴。
【律師評析】
企業要想實現長遠的發展,獲得持續性核心競爭力,從財務方麵,就必須完善財務管理體係,健全財務管理製度,建立合理有效的財務流程。完善企業財務管理體係是發揮監管職能的需要。經濟領域中不規範的經濟行為與頻發違法犯罪呈上升趨勢,強化企業財務管理從而預防職務犯罪就顯得尤為重要。
【律師建議】
一、建立員工因公開支報銷的財務審核製度,杜絕非因公開支“搭車”報銷的假公濟私行為。
二、企業的銷售科或者銷售片區以銷售總額提取銷售費用模式的,銷售科或者銷售片區仍應設置財務會計和出納崗位(也可以是兼職崗位),銷售科長或者銷售片區負責人不能直接掌管資金,預防職務犯罪。
三、建立辦公、銷售費用包幹使用賬務管理製度,保證包幹費用能夠用在“刀刃上”,防止挪作它用。
四、建立企業員工備用金、履行職務借款財務管理製度,員工必須出具書麵借據並完成審簽,空口無憑;因公開支後應當及時與公司結賬,剩餘資金應立即歸還,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嘛。否則,企業可按月扣發一定金額的工資等。若員工在取得借款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不能舉證證明借款用於工作方麵開支,那麽其與企業的內部借貸也因解除勞動合同而轉化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企業即可據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員工歸還企業借款。本案的某公司就是因為沒有要求原員工張某對業務拓展費出具書麵借據導致不能證明是借款,從而導致張某離職後其與企業的內部借貸不能因解除勞動合同而轉化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而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