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夫妻愛情決裂的可以離婚,可是在某些情況下,夫妻是不允許離婚的。那麽哪些情況下不允許離婚的呢?女方在懷孕期間、臨產後一年內或間斷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定禁絕離婚和調停和好的離婚案子,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申述的,不予受理。
離婚條件是什麽?
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則:“男女兩邊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兩邊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懇求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兩邊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恰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規則:“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子,應當進行調停;如愛情確已決裂,調停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景象之一,調停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施行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愛情不好分家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愛情決裂的景象。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以上法規是夫妻之間離婚的條件。假如以夫妻愛情決裂,無法共同生活,這個條件比較籠統。所以《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則了五種景象,如一方有嚴重差錯,又不樂意離婚,另一方可申述至法院,經調停無效後,法院直接判定離婚。
哪些情況下不允許離婚?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臨產後一年內或間斷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則:“女方在懷孕期間、臨產後一年內或間斷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懇求的,不在此限。”這樣規則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人在此期間,往往是沒有作業或自動辭去作業的,假如男方這時提出離婚,一方麵必定會給女人帶來較大的精力衝擊,影響女人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發育,一起也會讓女方麵臨嚴重的經濟危機,這會加大女人的壓力。可是,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許假如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定禁絕離婚和調停和好的離婚案子,原告撤訴或許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子,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申述的,不予受理。
有些夫妻是在一時衝動下提出的,所以通過法院檢查後發現兩邊愛情並未決裂,兩邊通過一個鎮定期,再穩重思考婚姻問題,規則六個月之內不能再申述實際上就是要給兩邊這個考慮的時間,所以這期間不能提出離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現役武士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武士讚同,但武士一方有嚴重差錯的在外。
我國法令在考慮到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武士工作特點,對武士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令保護。此處所指的武士主要指現役武士,假如武士自己讚同或犯了嚴重的差錯,那麽另一方仍是可以要求離婚的。
(四)夫妻愛情未決裂
假如夫妻愛情還能修複,還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會判定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