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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用人單位能否禁止員工兼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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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用人單位能否禁止員工兼職呢?

發布日期:2019-04-12 作者: 點擊:


  小王在會計本職作業之外找了一份財會作業,每月簡直不必跑幾次兼職單位。但是,小王的主管劉女士並不附和這樣的觀點。劉女士以為,用人單位給了一個員作業業,為他提供一份薪酬,職工應該極力為自己的單位做事。假如一個職工在自己的本職作業之外還有作業,那他究竟怎麽做好兩者的和諧呢?所以,劉女士向公司提出應該樹立製止兼職的準則,至少在她所統轄的財會部門應該先樹立起這項準則。小王以為劉女士的提議專門針對他,兩人弄得不太愉快。


  二、法律分析


  在兼職問題上,就我國法製來看,通常隻有合理不合理的問題,而沒有合法不合法的問題。國家對於兼職並沒有清晰表明能夠或不能夠。


  那單位是否能夠依劉女士的建議,建立製止兼職的內部規則呢?法律上曾有句俗話:法無製止即可為,隻要不違反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即可。


  首要,劉女士對於兼職這件事有顧慮是有道理的。假設小王一天在本職單位作業8小時,加上午飯1個小時,作業是比較辛苦的。假如在這9小時之外,小王還花若幹小時在兼職上,必然影響他的休息和文娛,這樣小王的作業熱心和動力將被疲勞所炸毀。假如小王仍然有很多休息時間的話,那劉女士不得不懷疑小王是否把外麵的作業帶到單位做了。此外,財會作業是一份需求誠信的作業,假如一個職工在為兩家以上的公司作業,那他對哪家才會有忠誠呢?假如兩家單位的利益發生衝突怎麽辦呢?這些都是作為主管的劉女士需求憂慮的。


  其次,製止兼職也未侵害到小王或第三人什麽詳細的權力。小王與單位之間是勞作聯係,而與兼職單位是勞務聯係。我國現今勞作聯係實踐上以為,一般情況下職工隻能有一個勞作聯係,隻能在一家單位辦選用、拿薪酬。本職作業外的收入,那叫勞務報酬。有了本職作業後,職工擇業的權力、作業的權力都得到了保證,與此相比,兼職就不是一項有必要保證的權力,隻是處於一個額定補充的位置。所以,用人單位能夠根據自己的需求與職工約好不得兼職,或許在職工手冊等規章準則中清晰這一規則。需求指出的是,有必要有事先的約好或規則,單位才能夠製止職工兼職,否則是沒有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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