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前有一個重要的環節,那就是對房子土地進行評價。很多人不願意拆遷是因為評價的時候有些問題沒協商一致或許是被拆遷人覺得評價有誤而不願意拆遷。那麽拆遷評價常見的違法問題有哪些呢?
一、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嚴重偏低
《北京市宅基地房子拆遷補償規矩》第四條規則: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按下列公式計算:宅基地區位補償價= (當地普通住宅輔導價-房子重置成新均價)×戶均安頓麵積/戶均宅基地麵積。當地普通住宅輔導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一定時刻、一定區域內普通商品住宅均價、城市規劃等情況綜合確認。評價組織對當地普通住宅輔導價的確認未按照上述規則,參閱周邊普通商品住宅均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嚴峻偏低,嚴峻損害被拆遷人合法權益。
二、評價方法過錯
《城市房子拆遷評價輔導定見》第十三條規則:市、縣人民政府或許其授權的部門應當依據當地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至少每年定時發布一次不同區域、不同用處、不同建築結構的各類房子的房地產市場價格。
第十四條規則:拆遷評價應當參照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和市、縣人民政府或許其授權部門定時發布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子的房地產情況進行。
評價組織不選用市場價法評價,導致評價價嚴峻偏低。
三、未經實地勘察程序
依據《城市房子拆遷評價輔導定見》第十五條拆遷評價人員應當對被拆遷房子進行實地查勘,做好實地查勘記載,拍照反映被拆遷房子外觀和內部情況的印象材料。實地查勘記載由實地查勘的評價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簽字認可。但實踐中,拆遷評價人員沒有對房子進行實地查勘,拍照反映被拆遷房子外觀和內部情況的印象材料。實地查勘記載也沒有經被拆遷人簽字認可。
四、評價組織的選擇違法
依據《城市房子拆遷評價輔導定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則,“拆遷評價組織的確認應當揭露、透明,采納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法”。而實踐中拆遷人卻單獨選取評價組織,未征求被拆遷人的任何定見,更未采納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法,嚴峻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則。
五、評價組織沒有給付完好的估量陳述
依據《房地產評價標準》第八節規則:評價陳述應做到下列幾點:
1、全麵性:應完好地反映評價所涉及的現實、推理進程和定論,
2、正文內容和附件材料應齊全,配套;第八節第二條規則:評價陳述應包括下列部分:
(1)封麵;
(2)目錄;
(3)致托付方函;
(4)評價師聲明;
(5)評價的假設和約束條件;
(6)評價成果陳述;
(7)評價技能陳述;
(8)附件。
但是,實踐中,評價組織隻提供評價成果陳述,沒有提供完好的評價陳述。這是嚴峻違法的。
六、拆遷評價陳述未依法送達
法律規則評價陳述應依法送達,一般是直接送達,被拆遷人拒收的話應留置送達,並有證明人員在場,且記載在案;特殊情況才郵遞送達或公告送達。實踐中拆遷人張貼於門的方法是違法的。
七、不依法出具分戶評價陳述
法律規則拆遷區域一般應出具整體評價陳述和分戶評價陳述,但實踐中,一些拆遷人隻出具整體評價陳述,卻不出具分戶評價陳述,這是嚴峻違法的。一些即便出具分戶評價陳述,內容也極不完好,通常隻有表格一張,極其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