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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預售合同可不可以進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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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預售合同可不可以進行解除

發布日期:2019-07-11 作者: 點擊:

  SK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甲方)和張女士(乙方)於2015年10月29日簽署《商品房預售合同(住宅類)》,購買由市區開發商開發的一套住房,預計建築麵積麵積150平方米。建築麵積135平方米,共用區和共用房屋共用麵積15平方米。這是複式房屋的上層和下層。根據建築麵積,單價為每平方米4.8萬元,總價為720萬元。袁先生,在簽署《商品房預售合同(住宅類)》進行首次付款之前,推銷員一直說房子買了張,這是70年的產權,而第8頁的合同第8點具體說明了聲明:“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同的原始編號並在簽訂合同時仔細檢查,以確保每份合同的內容一致;無論如何,買方應至少持有一份原始合同。“但事實上,乙方正在簽署合同交付後,開發商沒有交出原始合同,而是建立了在線合同來檢查密碼。更讓人氣憤的是,這次派對隻在一樓的住宅物業是70年,住宅物業的底層是50年,而且,最重要的是,房屋銷售合同的地址也標誌錯了。因此,乙方積極聯係甲方協商並要求終止合同並退還首付款,但甲方未予以關注。


  乙方到律師事務所辦理委托手續後,認真審閱了乙方提供的有關資料,聽取了乙方的陳述,進行了全麵的分析和判斷,並確定了以下事實:


  1.根據《關於實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聯機備案的通知》第2條的規定,甲方當場未向乙方提供原始預售合同,也未在乙方自該日起七日內向乙方提交原始在線備案表。在線簽名;


  2.根據《關於商品房預售合同實行網上簽約和預售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第8條的規定,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設置在線合同的查詢密碼;


  3,房地產交易管理網站公布的預售價格為每平方米4.2萬元,但甲方和乙方簽訂的合同購買價格為每平方米48000元,甲方違反規定,未經授權提高價格;


  4。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住宅類)的首付款之前,甲方一直說這是一個有70年曆史的產權,合同的第一條明確規定了土地的使用權。商品房是住宅,土地使用權轉讓。 70年來,這導致乙方一直認為其購買的複式房產的產權為70年。然而,在簽訂合同以交付首付款後,甲方還告知乙方隻有底層的房產為70年,而地下一層的住宅房產。這是50年。很明顯,乙方已經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產生了重大誤解。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第1款的規定:“由重大誤解締結的合同,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更改或撤銷該合同。”乙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改變或者撤銷。


  5。甲方在預售合同上的地址標記錯誤。如果甲方有重大錯誤,合同對象是錯誤的。


  鑒於上述情況,我於2015年12月9日向黨派發了《律師函》來解釋法律關係和權利義務,並向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投訴。在甲方無視之後,我代理人B向法院提起訴訟。不久,甲方在2016年3月提起反訴。在第二次審判並等待法院作出判決後,甲方知道它正在賠錢並且積極地發現乙方同意退還預付款。首付款,我希望B會申請從法院撤回訴訟。最後,甲方和乙方於2016年6月6日達成協議。簽字後,他們都向法院申請撤回訴訟。在法院裁定允許撤訴之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爭議終於順利進行。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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