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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開始繼承,但婚後才實際取得遺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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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開始繼承,但婚後才實際取得遺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發布日期:2019-07-19 作者: 點擊:

  案情簡介:


  張某,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獨生子女;李某,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2017年12月底,張某和李某通過網絡認識並相戀。2018年7月,張某的父親病危,為了能讓父親臨終時看到自己結婚,張某與李某商量結婚事宜,李某欣然答應。二人在張某父親臨終前一個月舉行了結婚儀式,並於張某父親去世後的2018年10月18日登記結婚。由於婚前了解過少,結婚過於倉促,二人婚後的生活很快陷入僵局。於是二人商量離婚事宜,主要的分歧點在於,二人對於結婚後張某獲得的其父親遺產中的部分存款和房屋折價款項共計25萬元如何分配問題。於是,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分割25萬元,張某同意離婚,但不同意分割25萬元。那麽對於這筆遺產該如何處理?


  律師分析:


  對於本案的情形,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人的繼承權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由期待權變成了實際權,開始實際享有相關遺產的權利,隻不過繼承開始和繼承人實際取得遺產的實際控製占有權利存在時間差。所以從張某的父親死亡時,張某已實際享有了其應繼承部分遺產的權利,隻是尚未進行遺產分割,尚未實際占有相關財產。張某和李某在張父去世之前舉行了結婚儀式,但並未進行結婚登記,所以張某實際享有的部分繼承權先於婚姻狀態而存在,實際占有的時間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它仍屬於張某的婚前財產,是其個人財產。


  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判決:準予張某和李某離婚,25萬元歸張某個人所有。


  證據提示:張某和李某的結婚證,用以證明雙方結婚的事實;張某父親的死亡證明,用以證明繼承開始的時間;張某實際取得25萬元的證據,用以證明張某實際取得該財產的時間。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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