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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能否以車輛未年檢對該車發生的事故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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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能否以車輛未年檢對該車發生的事故拒賠

發布日期:2019-08-08 作者: 點擊:

  案情簡介:


  張某駕駛汽車行駛至海爾路段時,因觀望紅綠燈時未注意路麵狀況,撞上前方行人王某,造成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駕駛的汽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元含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汽車係張某2014年購買,在事故發生時未按時年檢領取檢驗合格標誌,事故發生後補領了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機動車未按約定年檢,保險人在商業險範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本案中保險公司能否因事故車輛未年檢而拒賠,存在以下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保險條款已明確約定,未年檢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且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涉案車輛在保險期內,不按規定年檢上路,責任應由張某自行承擔,保險公司不承擔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雖未按時進行年檢,但該行為僅屬行政管理的範疇,且事故發生後該車輛進行了年檢並且檢驗合格,故保險公司以被保險車輛未按時辦理車輛年檢手續為由主張不承擔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責任,不應得到支持。


  律師分析:


  律師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製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保險合同屬於典型的格式合同,因為所有的保險條款都是保險公司事先擬定好的,投保人不能也無法與之協商。因此,為了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麵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商業三者險保險條款將“被保險機動車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作為免責情形,保險公司和張某對此處“檢驗”是否應僅指與安全相關的實質性安全技術檢驗存在不同理解。雖然張某在投保人聲明中確認收到保險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但不能證明保險公司就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應作何理解對張某作出過解釋。且機動車行駛證年審是交管部門對車輛進行行政管理的一項措施,未按期年審並不等於車輛必然存在安全技術隱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被保險機動車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應理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所規定的定期到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2014年4月29日,公安部、國家質檢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第11條明確規定:“試行非營運轎車等車輛6年內免檢。自2014年9月1日起,試行6年以內非營運轎車等車輛免檢製度。對注冊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每2年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強製責任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免征證明後,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檢驗標誌,無需到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本案中事故車輛尚在免檢期內,無需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且,事故車輛在事發後已通過年審,因此,事故車輛雖在事故發生時尚未申領檢驗標誌,但並不屬於“被保險機動車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情形。而且事實上,保險公司在未對事故車輛是否檢驗進行審核的情況下予以承保,故保險公司依據該條款拒絕賠償,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均是規定車輛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未明確規定未年檢車輛嚴禁上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還規定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可以補辦相應手續,因此,上述相關規定應屬效力性規範。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未按時年檢,但事故發生後該車輛進行了年檢並且檢驗合格。保險公司以被保險車輛未按時辦理車輛年檢手續為由主張其在商業三者險內免責,不能成立。


  另外,車輛投保的初衷是為了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基於保險合同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在保險合同範圍內予以賠償,減輕肇事方的經濟壓力,使被保險人和受害方得到更好的賠償。若簡單的認為肇事車輛未年檢均屬於免責情形,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會風險之締約目的,同時有違保險立法尊重社會公德與誠實信用之原則。


  判決結果:


  國家車輛管理部門要求車輛年檢,其目的是確保車輛符合行駛的安全技術要求,防止存在安全問題的車輛上路造成各種危害。具體應用到本案中,經檢測,涉案車輛各方麵的效能均符合安全標準,並補發了檢驗合格標誌,因而認可車輛是否年檢和本次事故並沒有關係。而該保險公司以涉案車輛觸發了免責條款中的“未按期年檢”為由拒賠,有違公平原則。因此,法院最後判決保險公司應該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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