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聊天記錄,這對夫婦在婚前的購房款上有爭議:男人想用自己的權力借錢買一套總價低的房子,而女人要求男人用父母的積蓄買房子。
事實上,這樣的事情並不少見。近年來,主要城市的房價一直在上漲,買房已經成為年輕人的沉重負擔。許多女性認為男人的獨立住房是選擇伴侶的重要物質條件。與此同時,由於離婚率上升,男女在談論婚姻時,往往會提前就一方的婚前財產(主要是價值較高的財產)達成協議。
然而,婚前男人買的房子真的屬於雙方嗎?對於以貸款或一次性付款方式購買房地產,《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1)貸款購房過程中,有三種常見情況和法律規定的處理原則。
a如果夫妻一方婚前用個人財產購買了房子,抵押貸款以他自己的名義登記,房子仍然是他的個人財產,抵押貸款是他的個人債務。配偶一方參與婚後還清貸款不會改變房子作為個人財產的性質。
離婚期間產房應該如何分配?下圖簡要描述了:
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地產,其產權以投資者子女的名義登記,通常被視為父母一方給子女的禮物,屬於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一對夫婦離婚並就財產發生糾紛,這對夫婦應該如何分割財產?第七條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父母一方為其子女婚後購買的房地產,其產權以投資者子女的名義登記,可視為僅贈與其子女之一,該房地產應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下圖:
C.如果父母雙方共同出資,且財產權以一個孩子的名義登記,如果雙方對財產沒有相關協議,父母雙方的出資相當於對其子女的捐贈。讓我們來看看有關離婚時房地產分割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