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小張與小文均為某中學在校學生(均已成年)。2018年10月20日下午6時放學後,小張與小文等人到學校足球場踢足球,在搶球時,小張被小文碰撞致傷。小張受傷後,在縣中醫醫院檢查後,被送到州人民醫院治療。其傷情經醫生診斷為左側下頜骨骨折,牙A23C121冠折,左舌側緣裂傷。
2019年6月小張將小文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費用,小文認為雙方是在正常的體育競技運動中意外碰撞所致,自己沒有過錯。
裁判要旨
法院認為,體育運動中的正當危險是被允許的,而正當危險的製造者不應當為此付出代價。本案中,足球運動本身具有群眾性、對抗性和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其參與者都無一例外地處於潛在的危險之中,既是危險製造者,又是危險的潛在承擔者,對於參加該項運動的人來說,其行為本身就表明願意承擔該運動本身存在的風險,不應當由行為人分擔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故當庭駁回原告小張的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在運動過程中導致參加運動的人員受傷,行為人是否需要擔責應先對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進行判斷。
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分析,足球運動屬於對抗性體育項目,在運動中相互碰撞是難以避免的,小張跳起來頂球,下落過程中避讓不及,碰在小文的頭頂處,致使雙方不同程度受傷。這種情況屬於行為人無明顯過錯導致其他參加運動的人員受傷,屬於運動中的風險,要求小文承擔責任明顯有失公平。但如果在激烈的身體對抗過程中,因行為人情緒激動從而作出違規動作,例如“惡意犯規”、“故意墊腳”等導致其他隊員受傷的,在此種情況下行為人肯定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對於受傷人員的損傷要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至於承擔的比例問題則要看雙方的過錯程度,需要具體案情具體分析。
所以,本案中被告小文無明顯違反運動規則的行為,對於原告小張的損傷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原告小張請求被告小文承擔侵權責任缺乏法律依據。
律師建議
隨著社會的發展, 人們的健康意識越來越強烈,體育運動逐漸成為人們的日常需要,而我們每個人在日常鍛煉中,都難免要參加一些會產生身體對抗並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運動。一般情況下,在這些活動中都實行風險自擔的原則。所以我們在進行體育鍛煉時,一定要注意保護自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不要將眼鏡或手機帶入運動場所。雖然難免會出現受傷或者財產損害的情況,但是有的運動風險我們也可以有一定的預判。一旦發生,大家要理性對待。
讓學校能夠開展正常的教學,讓每個人敢於參加正常的體育運動,是法律所倡導的一種價值,也更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法律無情人有情,一旦發生糾紛,希望雙方當事人能換位思考,並用實際行動向對方表達自己的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