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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串通逃債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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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串通逃債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發布日期:2020-06-01 作者:朱磊律師 點擊:

  案情簡介


  被告甲於2016年6月30日向原告乙出具借條一張,其上載明有“現甲向乙借款85萬元,借款期限一年半”等字樣,原告乙於借條出具當天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借款支付給甲,同時被告甲將自己單獨所有的房屋的房產證原件交給原告乙作為抵押,還款期限到期後,被告一直未按約定還款。2018年1月10日,原告乙向法院申請立案,主張被告甲償還其借款85萬元,法院登記立案後,按照慣例進行先行調解,但雙方並未達成一致意見。


  2018年1月18日,甲與其妹妹丙及妹夫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甲將其單獨所有的房屋(即房產證原件由乙保存的房屋)出售給丙、丁,房屋價款為75萬元。當天,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到丙、丁名下。經丙、丁確認,因丙欠甲70萬元,出售房屋的價款75萬衝抵了上述欠款,餘款5萬元丙以現金形式給付了甲。被告甲承認其除了該套房屋,再無其它財產。原告乙於2018年1月19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甲和丙、丁惡意串通,損害乙的合法權益為由,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被告甲與被告丙、被告丁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認為被告甲與被告丙、被告丁存在惡意串通,故意逃債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律師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


  本案中,被告甲與被告丙、丁的房屋轉讓行為應屬無效,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甲在原告乙的到期借款債務沒有償還的情況下,明知對方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自己履行到期債務,他還是將自己的唯一房產進行轉讓,其惡意逃避債務的意圖明顯;


  其次,被告甲將房屋轉讓給其親妹妹,在庭審中查明70萬元房款以衝賬的形式支付,該部分價款均由被告甲向被告丙出具的借條組成,但並沒有提交借款的支付憑證,剩餘部分其稱也是采用的現金方式支付,由於二人的親兄妹的特殊關係,難以讓法院認定雙方存在如此大額的借貸關係,同時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客觀上也讓被告甲沒有其他財產償還原告債務,損害了原告的利益。


  也正是基於以上原因,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請求。


  另外要提醒讀者的是,我國現行采用的是不動產抵押登記製度。本案中,雖然被告甲將房屋的產權證交給了原告乙進行保管作為了所謂的“抵押”,但由於沒有到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抵押登記,所以並沒有產生抵押的法律效力。也就才給了甲惡意逃避債務的機會。


  律師建議:


  1、債權人若發現債務人存在惡意轉移財產行為,應及時采取訴訟等措施。


  2、債務人應當以合理的價格和方式轉讓自己的財產,否則會存在轉讓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


本文網址:/news/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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