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7年6月,周某駕駛車輛撞傷了王某,王某遂被送至醫院治療。交警大隊就該交通事故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員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擔全責。王某住院期間產生住院治療費12717.58元,其中醫保報銷5533.63元,個人現金支付7183.95元。出院後,王某遂起訴周某及保險公司,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79220元。
本案爭議焦點:
王某醫保報銷的5533.63元是否可以再次向周某、保險公司主張?
裁判結果:
醫療費,醫療保險報銷的部分應當予以剔除,原告醫療費應當為自費部分的7183.95元。
律師分析:
關於醫保已經報銷的醫療費是否可以再次向侵權者主張的問題,現在存在兩種意見,即:可以主張再次賠償和不可以主張再次賠償:
1.認為可以再次主張賠償的主要理由:不賠償實際上是變相的減輕了侵權人的責任,侵權責任和社會保障屬於兩個法律關係,不應當混用,且醫保的使用會影響到參保人後期自付費用部分的比例,也屬於受害人的一種損失,受害人有權就醫保報銷部分的醫療費再次向侵權人主張。
2.認為不可以主張再次賠償的主要理由:醫保報銷的醫療費並不是受害人自費產生的實際損失,根據損失填補原則,受害人不能因為一個損害獲得兩次賠償,並從中受益。
本律師更傾向於第二種觀點,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醫保已經報銷的醫藥費應當由社保基金向侵權人追償該筆損失,而不能由受害人重複追償,法院對本案的判決是正確的。
律師建議:
當發生侵權案件時,受害人應當妥善保管好自費支付的各種憑證、票據,以便於在後期追償時確保損失的主張能夠全部得以支持。重大侵權案件時,建議委托律師提前介入,妥善處理各項損失追償支撐證據的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