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小區廣場滑倒受傷誰之責?
案情簡介:
2014年8月15日9點,原告經過渝北區某錦繡城小區廣場時,因廣場地上有很大一灘油料導致原告滑倒受傷。原告經重慶中醫院診斷為腰背部外傷、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及軟組織損傷。 被告某科技公司在該小區租賃房屋用作經營,事故發生前,被告某科技公司在小區廣場上裝卸貨物時導致油料灑落,被告某物業公司及被告某科技公司對泄露的油料未清洗幹淨,也未設立警示標誌提醒路人,最終導致原告受傷事件發生。故原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吿連帶賠償原告各項費用約8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
被告某科技公司在某錦繡城小區廣場卸貨時灑落一些淺色油料在地上,其工作人員用衣物等進行擦拭,被告某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看到後離開現場去取工具進行清理,而沒有設置警示牌或安排專人看守現場,此時被告某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員也離開了現場。隨後不久,原告路過該廣場時,原告不慎踩到地上油料滑倒摔傷。
本案爭議的焦點:
原告受傷的責任由誰承擔。
被告某科技公司在公眾通行的廣場灑落油料理應予以清理,以保障過往行人的安全和廣場的整潔,其沒有自行采取有效措施徹底消除油汙,亦未協助被告某物業公司釆取有效措施徹底清除油汙,以致原告受傷,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某物業公司作為事發地的物業服務單位,發現油料灑落廣場地麵後 應當及時清理或采取適當警示方式防止行人踩到造成危險,但被告某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發現該情況後未能及時清理油汙,亦未釆取有效的警示措施,以致原告踩到油汙滑倒摔傷,應承擔次要責任。由於事發處經過被告某科技公司人員的初步清理,且油汙沒有特別氣味,以致原告難以發覺並避免油汙處,因此,原告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根據本案具體情況,法院認為,被告某科技公司對原吿損失承擔70%責任,被告某物業公司對原告損失承擔30%責任。
法院判決:
一、 被告某物業管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吿22338元;
二、被告某科技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56190元;
律師分析:
一、《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員在公共道路上(小區廣場)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灑落油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員是在執行工作任務中造成他人損害,因此,其侵權責任應由用人單位某科技公司承擔。
三、《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本案中,雖然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員造成了原告的損害,但是某物業管理公司是小區廣場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四、《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灑落的油料無色無味,原告難以發覺並避免踩到油汙處,因此,原告對損害的發生無過錯,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