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母想在離婚後改變孩子的監護權,他們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根據父母或孩子的實際情況改變監護權。
一般來說,在兩種情況下,子女的監護權會發生變化。
1.雙方協議的變更
如果父母雙方同意改變撫養子女的關係,法院應給予許可。當父母離婚時,他們已經同意他們的孩子將和一方生活在一起。但是,由於某些原因,如果父母雙方同意改變其子女撫養關係,隻要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和保護其合法權益,雙方可以請求法院協商後做出判決,確認監護權的變更。
2.法律原因變更
離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因嚴重疾病或殘疾而無法繼續撫養子女。離婚後,一方患病或殘疾,這將不可避免地影響子女的教育和照顧。從子女成長的角度來看,這是法律規定中一個現實的問題。如果一方不能撫養孩子,隻能改變對孩子的監護權,由另一方負責撫養孩子,以保證孩子的健康成長。
(2)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履行贍養義務或實施虐待,或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對子女的身心健康有不良影響。離婚後,如果贍養人故意不履行贍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關心子女成長的另一方或者子女本人可以要求變更離婚子女的撫養權。
(3)10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願意與對方生活在一起。離婚後,如果對十歲以上的孩子的監護權有爭議,應考慮孩子的意見,法院應聽取孩子的意見。因為十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製行為能力的人,他們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但是,如果父母離婚後超過10歲,孩子可以在離婚後改變監護權申請。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在法庭審判中,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理解來判斷離婚子女的監護權是否應該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