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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贈與“小三”的財物,原配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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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贈與“小三”的財物,原配能否要回?

發布日期:2020-08-04 作者: 點擊:

  案情簡介:


  2018年10月,張女士發現丈夫李某與第三者馬某同居一處、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經張女士反複質詢,李某承認其在2014年9月認識了馬某,後發展為情人關係,李某為維持雙方的不正當關係,多次向馬某贈與財物。2014年12月至2018年9月,李某陸續向馬某陸續轉款290萬元。2018年11月張女士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確認李某贈與馬某財產的行為無效,要求馬某返還贈與的290萬元。


  庭審過程中,張女士和馬某對290萬元的屬性產生巨大爭議,原告認為是贈與款項,被告則認為是雙方生意往來以及借貸關係。馬某辯稱,首先,張女士提供的銀行流水轉賬明細,不能說明此款項為贈與,而僅表明李某與馬某之間有銀行資金往來,從款項零星數額及四年時間來看不符合生活中無償贈與情形,張女士推斷的事實是不存在的。其次,對於張女士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馬某稱自己的微信號很早之前已經被盜,聊天記錄時間久遠,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最後,馬某表示,轉賬記錄均是李某委托她幫助其合作投資及償還借款等支出,上述轉賬記錄中還有支付給案外人的借款。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張女士提供的係列證據,相互印證,可以證明李某與馬某之間的關係,馬某辯稱與李某不存在違反公序良俗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在張女士與李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李某與馬某保持不正當的關係,且李某將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在未經張女士同意的情況下贈與馬某,即違背了公序良俗,又損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該贈與應屬無效,馬某因贈與獲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綜上,法院作出判決,確認贈與行為無效,被告馬某向原告張女士返還贈與款290萬元。


  律師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丈夫向情人贈與大額財產,顯然不是因為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丈夫未經妻子同意贈與小三錢款,侵犯了妻子的財產權益,該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小三與丈夫之間關係顯然超出男女之間正常交往的界限,顯然小三也不能視為善意第三人。因此應當返還受贈與的財產。


  律師建議:


  若夫妻一方發現對方出軌並贈與第三者財物,應保存對方出軌的相關證據,及時追回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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