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到期後借條補簽的訴訟時效認定
案情簡介
2009年10月15日趙某因辦廠資金短缺向韓某借款30萬元,並出具借條一份,內容為:因辦廠向朋友韓某借現金300000元,大寫叁拾萬元整,2年內償還。2013年1月,趙某和妻子張某協議離婚,約定: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由女方承擔;房子貸款由男方承擔。2015年1月1日,趙某因經營不善不能償還借款於是在原借條上補簽,內容為:辦廠虧了不少,一時還不上韓某請延長一段時間。2019年5月,韓某將趙某和其前妻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趙某和張某共同償還借款30萬元。庭審中,趙某和張某均主張該筆欠款已過訴訟時效。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趙某欠韓某借款人民幣30萬元有趙某簽字的借據為證,借款事實存在,證據確實充分。韓某要求趙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於張某關於訴訟時效已過不承擔責任的理由成立,韓某要求張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分析
為什麽同一張借條,同樣的訴訟時效抗辯理由,及於兩位債務人趙某和張某卻有不一樣的法律後果?
1.本案中,2009年10月15日趙某與韓某的30萬借款為有期限的借款,借款於2011年10月14日到期,訴訟時效為借款到期後起算兩年,自2011年10月15日至2013年10月14日期間,雖然趙某和張某在2013年1月的離婚協議中約定該筆債務由張某償還,但在韓某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事由的前提下,2013年10月14日之後,該筆借款的訴訟時效已過,韓某喪失了向趙某、張某要求償還欠款的勝訴權。
2.本案中,2015年1月1日,趙某在出具的借條上補簽”辦廠虧了不少,一時還不上韓某請延長一段時間”,該行為實際上是對30萬債務的重新確認,且該確認並沒有明確具體還款時間,也就無法受到訴訟時效的保護,無論韓某何時起訴,趙某均無法啟用訴訟時效保護。同時,由於該確認是在趙某與張某婚姻關係結束之後,且張某並未作出重新確認債務的意思表示,因此張某對趙某重新確認產生的債務並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