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 風險無處不在
【案情簡介】
張女士現年65歲,準備購買一處豪華住宅,因年齡關係,銀行拒絕向張女士發放貸款。張女士就借用女兒吳某的名義辦理房屋登記和銀行貸款手續,後女兒、女婿與張女士簽訂《房屋產權協議》,雙方約定,張女士為該房屋的實際權利人,房屋首付款及月供款均由張女士提供。吳某因駕駛汽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一級傷殘,被某法院判決承擔賠償傷者300多萬元,該房屋被某法院查封,準備拍賣該房屋。被查封房屋的張女士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裁判要點】
經某法院審查,作出執行裁定書駁回了張女士的執行異議申請,張女士不服,向某法院提起訴訟,某法院經審理認為,作為張女士對涉案房屋不享有足以阻卻執行的實體權利,作出判決駁回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張女士不服向某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某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張女士對涉案房屋是否享有足以阻卻執行的實體權利和《房屋產權協議》的約定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債權。
首先,我國不動產物權實行的是確權登記生效製度,涉案房屋的登記在吳某名下,因此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為吳某,登記具有公示性、信賴性,張女士對該房屋享有的權利不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債權。
其次,張女士和女兒、女婿自行達成的協議隻約束協議的雙方,對第三人不產生法律效力,更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後果,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律師建議】
因房地產政策、購房資格、個人債務、貸款條件等因素,產生“借名買房”的行為,但是“借名買房”可能會發生登記人擅自抵押給他人、轉讓、查封、拍賣等諸多風險,提醒謹慎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