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保護利率僅能適用於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嗎
一、案情簡介
A與B於2020年1月訂立了《鋼材買賣合同》,約定由A向B購買鋼材91噸,並在鋼材交付後10日內向B支付貨款46萬元,若B未在約定時間內支付貨款,則應每日承擔未支付貨款3%的遲延履行違約金。A在按照約定向B交付相應的鋼材後,B至今未支付貨款,A無奈之下訴諸人民法院,要求B支付相應貨款並承擔資金占用利息損失和違約金。
二、法院裁判
雖然當事人是本著行業慣例,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的供貨合同,但由於該合同約定的資金占用利息損失以及違約金過高,對A訴請超過法律規定的利息損失和違約金部分請求不予支持,關於利息、違約金的標準則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相關規定,按照民間借貸最高保護利率計算。
三、律師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相關規定》規定了民間借貸的最高保護利率為4倍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雖然該保護利率的“頭上”扣了一個“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帽子,但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非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案件中涉及利息、違約金計算等情況時,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參照民間借貸的最高保護利率來支持違約金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