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同時達成抵押物買賣協議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為保證其到期能實現債權,被告以自己的一套別墅作為抵押,並與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原告以100萬元的價格向被告購買該別墅,被告於2016年5月6日前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配合原告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同日,原告向被告匯款94.5萬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條一份。收條載明,被告已收到原告支付的別墅轉讓款100萬元,其中轉賬支付94.5萬元,現金支付5.5萬元。原、被告雙方未出具書麵借條,未約定利息及還款時間。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應當償還借款。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原告於2016年2月5日向被告交付了借款,雙方的借款合同成立並生效。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00萬元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為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訴請,根據根據《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的規定不予支持。
律師分析
流押條款,即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本案中達成的抵押物的買賣協議就屬於流押條款。根據《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隻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抵押權人約定了流押條款,抵押合同不一定無效,且抵押權依舊享有優先受償還的權利。隻不過該優先受償指的不是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而是要經過拍賣變賣的正常程序的依法優先受償。綜上,流押條款無效,即抵押物買賣協議無效。
律師建議
當事人約定流抵條款,法律效果上,抵押人不負有抵押物所有權轉移的義務,需要拍賣、折價或者變賣以實現優先受償。